一、律师简述
从本期税务案例来看,案源主要来自税收大数据分析以及举报,违法事项主要集中于两大类:
一是,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象最为突出。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如虚列研发费用、虚构研发项目、拆分收入)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部分还涉及虚开发票。对此,税务机关采取了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的措施,涉及虚开发票犯罪的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其次是,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的情况也较为常见。多家企业通过个人账户收款、设置内外两套账等手段隐匿收入,逃避纳税义务,最终被税务机关查处。
在新规方面,最值得关注的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系我国税收征管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自2025年6月20日起,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免予报送的情形: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以及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这一规定对互联网电商行业影响深远,平台企业的信息管理和报送合规成本将增加,更重要的是,它将平衡电商与线下店铺的税务负担。至于这一规定是否会促进线下商业的发展,我们拭目以待。
二、税务案例
案件 |
案源 |
主要违法行为 |
法律后果 |
骗享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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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公司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偷税案 |
税收大数据 |
虚列黄金材料支出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
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
嘉善某混凝土公司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偷税案 |
税收大数据 |
通过虚构研发项目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同时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行为 |
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
阿拉尔某运输公司拆分经营收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 |
税收大数据 |
通过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拆分经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
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
大连某美容院隐匿收入、伪装成小规模纳税人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
综合分析 |
通过POS机收款实际取得经营收入逾1700万元,超过其申报的销售收入55倍,未申报收入更是达到经营总收入的近98% |
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
大理某商贸公司拆分经营收入、伪装成小规模纳税人骗享税收优惠政策偷税案件 |
税收大数据 |
设立9家分公司拆分经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 |
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90万元 |
苏州某公司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案 |
公安机关线索
税收大数据 |
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主营业务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违规列支,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骗取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资格 |
补缴企业所得税
涉嫌虚开发票,移送公安 |
池州某再生资源回收站拆分经营收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 |
税收大数据 |
借用他人身份证设立85家回收站,通过将本该是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的经营收入拆分至85家回收站,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
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涉嫌虚开发票,移送公安 |
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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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贸易公司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案件 |
税收大数据 |
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不开票少计收入,虚假申报 |
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24万元 |
怀化某物业公司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案 |
举报 |
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收入,隐匿物业管理费等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
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93.04万元 |
重庆某食品公司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案 |
举报 |
设置内外两套账,隐匿未开票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
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约1400万元 |
海南某公司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案 |
举报 |
设置内外两套账,隐匿未开票收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 |
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约2900万元 |
宁波某服装厂利用“阴阳合同”隐匿未开票交易金额偷税案 |
涉税数据分析 |
制作“阴阳合同”,隐匿未开票部分收入,少缴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
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296万元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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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网络主播偷税案件 |
税收大数据 |
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将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手段偷逃税款 |
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58万元 |
深圳某贸易公司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申报偷税案件 |
深圳海关风控分局和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调查 |
通过空壳企业借壳出口,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出口环节增值税 |
追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29亿元、企业所得税1.41亿元,并加收滞纳金
涉嫌低报价格走私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 |
三、新规速递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2025.6.20发布并实施
(二)关于修订《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
一、税务案例
(一)深圳某公司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偷税案
1. 案件事实
前期,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深圳某公司研发投入巨大,远超同行业正常水平。检查人员比对了企业申报数据、财务资料、进销存数据等,发现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研发费用——直接材料”科目中有列支金额8000余万元的黄金投入,但是既没有对应的成品产出,也没有相应的废料回收等记录。
针对上述疑点,检查人员初次约谈了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但其辩解称8000余万元黄金因提纯原因已损耗。根据企业提供的账簿和发票,检查人员发现有两家黄金提纯机构曾在三个年份内先后为该公司提供黄金提纯服务。为查证该公司黄金研发提纯损耗情况,检查人员依法向这两家机构分别开具并送达《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
从两家提纯机构的反馈情况来看,第一家机构曾收到该公司金料提纯加工折足重量为130余万克,经过加工提纯后基本无损耗,返回该公司大体等重的黄金,共收取提纯工费(含损耗)517313元;另一家机构曾收到该公司黄金料30余万克,经过加工提纯后,返回该公司大体等重的黄金,收取提纯工费(含损耗)171760元。
这两家机构的提纯反馈基本印证了检查人员的判断,即黄金的提纯损耗低,与企业声称的巨额黄金损耗明显不符。张某在检查人员出具的各项证据面前,仍然拒绝承认相关违法事实,且无法给出合理理由。
该公司通过在研发费用中虚列黄金材料支出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1621.16万元,同时该公司还存在其他少缴税款行为。
2. 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针对其违法事实,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618.1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40517/content.html
(二)嘉善某混凝土公司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偷税案
1. 案件事实
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累计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607.19万元。但经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查询,该公司在2019年后就再未公开过专利成果。
检查人员前往该公司实地调查。在查看生产经营场所时,却发现研发场所存在“无人无设备”的情形。检查人员依法从该公司调取了账簿凭证和研发资料,深入分析研发台账后,发现检查所属期间该公司只登记了两个研发项目。而这两个研发项目内容高度相似、时间首尾相连,年均投入研发费用超过200万元,却始终没有任何研发成果,也无任何阶段性报告。
检查人员于是仔细分析了该公司的混凝土配料表,发现其确实在按研发项目立项确认书上的配料表开展生产,根据项目介绍,该公司的创新工作主要是在传统配料表的基础上添加不同剂量的减水剂。且根据账簿凭证记载,该公司使用的减水剂均购买于湖州某化工企业,从入库到被领用,未经过任何加工或研发工序。该公司使用的减水剂属于市场上已经成熟、普遍的产品,并非自行研发的新型减水剂。
除上述违法行为外,检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经过与银行流水进行比对,确认了该公司隐匿销售收入316.88万元的违法事实。
该公司通过虚构研发项目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同时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行为,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307.91万元
2. 法律后果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针对其违法事实,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09.1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40515/content.html
(三)阿拉尔某运输公司拆分经营收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
1. 案件事实
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阿拉尔某运输公司的申报收入在两年的时间里下降了48%,与此同时,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其妻子名下却突然多出两家业务属性与阿拉尔某运输公司高度雷同的个体工商户,业务量持续增长。
为了查清事实,检查人员绘制了企业关联图谱,发现两家个体工商户的主要销售对象与该运输公司基本一致。同时,检查人员依法调取该运输公司和其关联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等相关资料,逐一比对两家个体工商户开具的173份发票信息发现,两家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时备注的运输车辆均为阿拉尔某运输公司所持有的车辆。同时,根据系统显示的申报数据看,阿拉尔某运输公司正有计划地将其部分业务“分”给两家个体工商户。
检查人员比对申报开票数据发现,该运输公司采取“错期”申报和“零申报”手段,调整开票时间,利用两家个体工商户“消化”收入,掩盖“拆分收入”真相,企图规避税务监管。同时,检查人员依法从交通运输部门调取运输车辆登记信息及运输记录,结果发现两家个体工商户的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是两家个体工商户却出现了100余笔运输记录,且运输记录均为登记在阿拉尔某运输公司名下的车辆所产生的。通过分析对比该运输公司及其关联个体工商户的银行交易流水,发现两家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最终均流向了王某的个人账户。
王某承认,其与妻子通过注册两家个体工商户,针对不同客户群体需求,将运输公司业务“化整为零”,将本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的运输公司部分业务收入,转移至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两家个体工商户名下,分别进行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其通过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拆分经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61.97万元。
2. 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针对该违法行为,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2.3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40041/content.html
(四)大连某美容院隐匿收入、伪装成小规模纳税人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1. 案件事实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通过综合分析发现,大连某美容院在多个本地生活服务平台美容服务类“人气榜”“好评榜”“回头客榜”稳居前列,线上团购项目十余项,标价一般都在数千元至万元。同时,平台数据显示,该美容院年销量超700单。与此相对比的是,其申报的年销售额均未超过30万元,远低于增值税起征点,这与其在平台上的销售情况并不相符,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嫌疑。
为弄清真相,检查人员前往实地开展调查。经现场观察发现,该美容院占据市区核心地段三层商铺,其内部装潢豪华,客流不断,专属停车场内多种高档车辆频繁出入。检查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得知,该地段同类型商铺租金约为50-80万元。经进一步了解,该美容院还经常向考核成绩优异的员工发放大额现金奖励,与其不足30万元的申报收入明显不符。
为摸清资金流情况,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美容院银联POS机收款账户信息。账户数据信息显示:其正在使用的银联POS机收款账户为近期开设,仅能反映近几个月交易流水,历史交易记录严重缺失,无法完整呈现长期销售收入情况。加上美容服务的消费者均为个人,普遍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检查人员意识到,该美容院很可能存在通过多个账户收款隐匿收入的情况。
针对POS机流水不全的问题,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其关联的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经过大量信息的筛查比对,真相逐渐清晰:该美容院在检查期内,频繁更换银联POS机所绑定的商户编号和银行账户用于收款,经查实共计十个商户编号和四个银行账户。为了逃避税务部门监管,该美容院想出了一个歪招,仅向税务机关报告一个不常使用的银行账户,并将该账户的月均入账收入金额控制在增值税起征点以内,一旦超过起征点,则立即将POS机更换为其他三个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银行账户进行收款,这些销售收入既不开具发票,也不进行申报,从而达到隐匿收入、违规享受税费优惠偷逃税款的目的。
经查实,该美容院实际取得经营收入逾1700万元,超过其申报的销售收入55倍,未申报收入更是达到经营总收入的近98%,性质十分恶劣。该美容院通过隐匿收入,违规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税费优惠,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62.76万元。
2. 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5.12万元。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40034/content.html
(五)大理某商贸公司拆分经营收入、伪装成小规模纳税人骗享税收优惠政策偷税案件
1. 案件事实
前期,大理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大理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设有9家分公司,注册地址均位于大理古城核心商业区主干街道,整体经营时间长、经营规模较大,但其纳税申报数据明显远低于同地域同行业经营主体平均水平,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嫌疑。
检查人员通过实地走访发现,大理某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旅游业繁荣的大理古城,销售的商品主要是白银饰品及工艺品等,现场游客人来人往,收银台前络绎不绝,理应不存在“生意低迷”的情况。基于走访情况,检查人员初次约谈了该公司经营者赵某,而赵某对此辩解称:旅游消费都是逛的人多、买的人少。
检查人员依法对柜台收款码、pos机等设备进行了实地检查,发现该公司各柜台的收款码及pos机绑定的银行卡均隶属员工个人,且实际收款账号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过。在检查该公司账簿凭证并比对分析其收入数据与申报数据后发现,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金额达到其申报收入的9倍之多,未申报收入达到经营总收入占比近80%。
检查人员依法查阅了营业执照、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并通过比对系统数据发现,大理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一址多照”方式虚拟注册9家分公司,9家分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和经营能力,其实际经营管理均由总公司负责,但总公司并未按照规定计算缴纳相关税费。
大理某商贸有限公司设立9家分公司拆分经营分化了销售收入,将一个本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的主体变为多个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核算的分公司分别进行申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优惠。经检查,该公司利用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隐匿收入少缴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305万元。
2. 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针对其违法行为,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9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39379/content.html
(六)苏州某公司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案
1. 案件事实
前期,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公安机关线索,结合税收大数据综合分析发现,苏州某公司取得的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十分可疑。发票的开具方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成立时间相隔不超过1个星期,其开票时间为同一天,开具发票的品名均为“*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费”,且其中2家开票方同一注册地址。
检查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这3家开票方几乎同一时间因“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并在2个月之后被吊销营业执照,不符合正常企业的经营状态。
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苏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进行约谈,并向其讲解税种管理、申报缴纳、财务核算、税收征管等相关规定。李某承认,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了这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主营业务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违规列支,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骗取享受优惠资格。
该公司本应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却在申报年度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5%的实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10%的实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以来进一步降为5%)”,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2. 法律后果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部门要求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1万元,并依法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78.27万元。同时,将其涉嫌虚开发票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案例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40513/content.html
(七)池州某再生资源回收站拆分经营收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
1. 案件事实
前期,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池州某再生资源回收站等85家回收站,成立时间相隔不超过3个月,注册地址均在同一个工业园区,开具发票的货物品名一致、金额雷同,开票时间相对集中,由同一局域网地址和IP地址开具,受票方均为同一家纸业公司,明显存在异常。
检查人员通过实地走访发现,池州某再生资源回收站等85家回收站,在东至县工业园区内既无挂牌、也无实体运营场所。检查人员深入研判案情,为避免打草惊蛇,决定采取逆向调查的方式,先对下游受票方某纸业公司开展检查。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与某纸业公司相关年度内所有公司及个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近2000笔往来资金交易进行了比对分析、追溯查证。其中,总金额占比高、转账频次多,交易对象均为盛某的转账记录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85家回收站的经营者自述称,他们与盛某多为亲戚、朋友关系,盛某请他们帮忙成立个体工商户,成立后回收站均由盛某全权管理,他们知道盛某向纸业公司提供废纸,但他们既没参与经营也没参与分红。
经过进一步梳理相关资金流向,检查人员发现盛某实际上是一个“中间商”,他从全国各地购买废纸,让供货人直接将废纸运送到某纸业公司,某纸业公司将货款支付给盛某,再由盛某支付给实际供货人。
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和查证,盛某承认,某纸业公司在收购废纸时需要其提供发票,如果单从盛某名下的某再生资源回收站开具,会多缴一些税费款,进而导致其利润减少。他借用了亲戚、朋友的85张身份证,成立了85家个体工商户,除前期为某纸业公司补开发票外,后期开票金额均控制在每家每季度不超过30万元增值税起征点,借此达到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优惠,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盛某借用他人身份证设立85家回收站,通过将本该是某再生资源回收站的经营收入拆分至85家回收站,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215.84万元。
2. 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盛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同时,对盛某及85家再生资源回收站涉嫌虚开发票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40044/content.html
(八)厦门某贸易公司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案件
1. 案件事实
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期末存货金额大,进销倒挂的异常情况。根据该疑点线索,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此展开调查。
经核实,该公司主要从事手机销售、维修服务业务。根据年度财务报表信息,其2020年期初库存商品为零,当年期末库存商品激增至939万元,近两年库存更是增长至1500万元。但在此期间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余额却仅有数万元。检查过程中,该公司的进销项情况也同样引起了检查人员关注。该公司的进项发票品名均为某品牌的手机和配件,仅有两家供货企业;销项发票品名与进项发票品名一致,货物销售给少量的企业单位,却没有向个人客户销售的开票数据。检查人员随即查询了企业增值税申报表,未发现其有未开票收入的申报记录。
店铺所在街区较为繁华,该公司却没有散客销售收入;经营业绩平平,却违反经营常理大量囤积手机......针对初步核查分析发现的众多疑点,检查人员初步判断,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具有隐匿未开票收入、偷逃税款重大嫌疑。于是,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决定成立检查组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检查组依法定程序对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实施突击检查。检查人员对该公司仓库手机库存情况进行盘点,查阅和拷贝了该公司有关账册资料,并约谈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然而通过现场盘点、店员核对,仓库中仅有手机、影音播放设备百余台库存,涉及金额仅几十万元,这与该公司申报信息中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库存商品金额1500万元相去甚远。
对于盘点结果与申报信息的偏差,该公司辩解称商品存放在法定代表人名下位于外地的另外一家手机专卖店仓库中。检查人员要求其提供商品发货记录和货物转移记录,该公司却含糊其辞,最终也没能提供。
在检查该公司现场经营资料及电脑数据时,检查人员还发现了该公司有通过法定代表人的两个个人账户收取手机销售款的迹象。同时,从该公司历年的业绩分析表和部分销售纸质单据发现,业绩分析表显示产品销售收入远高于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销售额。
检查人员决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往来情况依法展开调查。经逐笔梳理往来款项信息,该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每日均有多笔资金进账,并且部分收款的备注上还标注有“手机货款”“某品牌手机”等信息。
为了进一步核实个人账户收入资金的性质,检查人员将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数据与突击检查时获取的该公司部分纸质销售单据、资金明细等资料进行仔细比对,两者信息吻合一致。经核实,该公司累计向税务机关少申报收入1300多万元。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货款、不开票少计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共计156万元。
2. 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针对其违法行为,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2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39381/content.html
(九)怀化某物业公司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案
1. 案件事实
在怀化市鹤城区,怀化某物业公司服务的3个小区规模较大,且毗邻当地重点中小学,位处黄金地段,入住率高,该公司也因此成为当地“明星”物业。然而,“明星”物业在居民缴纳物业管理费、车位租赁费等费用后,却基本不主动开具发票。面对主动索要发票的业主,该公司工作人员也常以“税控系统升级”“财务人员有事外出”等话术进行推脱。
办案中,税务检查人员依法调取该公司账簿凭证、收费清册、报表及合同等资料,根据交房面积、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测算出应收物业管理费,并将其与公司银行账户收入流水记录及税收申报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发现该公司申报的物业管理费收入与测算金额相差600余万元。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有多笔未开具发票的物业管理费、车位租赁费、装修管理费等费用,未进入公司的银行账户。
税务检查人员走访了部分已缴费且公司未登记入账的居民,查看了其收款收据或缴费流水,证实了该公司确有收入未依法入账的事实。同时,依法调取物业收费人员个人账户,并结合举报线索的指向,发现该公司副总经理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异常,每个月都有多笔现金存入,且有零头,明显不符合其正常的收入水平,也不符合个人之间拆借整数资金的习惯。
在掌握初步证据后,税务检查人员依法询问了该公司副总经理。据其交代,起初,个人在银行开卡是自己用,后来应公司要求被用于存放公司的一些收费项目,银行卡虽然是在自己身上,但公司收费员会将未开具发票部分代收的物业管理费、车位租赁费、装修管理费等存入到这个个人账户,用于公司日常列支,而没有存入公司账户。经查,该公司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收入,以不开票、不入账的方式,隐匿物业管理费、车位租赁费、装修管理费等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96.58万元。
2. 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针对其违法行为,怀化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93.0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41008/content.html
(十)重庆某食品公司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案
1. 案件事实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举报,称重庆某食品公司年收入数千万元,在职员工100余人,税收申报却长年“亏损”,基本没有缴纳多少税款,具有偷逃税款嫌疑。
收到举报线索后,检查人员第一时间调取了该公司申报数据,发现该公司申报的在职员工人数仅10余人、年销售收入不足百万元,这与举报信提及的经营规模相差悬殊。通过现场核查,检查人员确认了该公司的员工、场地、销售等情况与举报内容基本相符,存在隐匿未开票收入、偷逃税款的嫌疑,依照法定程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为弄清事实真相,检查人员依法检查公司财务人员电脑,发现有内外两套电子账簿:外账记录的收入与申报数据相同,而内账记录的经营情况与举报线索提及的规模特征基本一致。同时,仓库管理人员电脑里的销售明细台账详细记录了超4千万元的货品销售数据,超过纳税申报收入的40倍,与内账高度吻合。
面对证据,公司负责人称内账都是虚增的销售数据,只是为了营造公司经营良好的假象,以此提升市场竞争力。但上百页的销售明细台账中,每笔销售记录均涵盖生产日期、销售日期、商品名称、交易对象、运输方式等关键信息,如此精细的虚构似乎不合常理。
检查人员锁定举报线索中给出的4个公司员工银行账户,依法调取银行资金流水并深入分析,发现其中有2个银行账户近年来累计入账高达4千万元,且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经核对,这笔钱与公司销售明细台账、内账记录的资金收支基本一一对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条,隐匿未开票收入的真相被揭开。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设置内外两套账等方式隐匿未开票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699.07万元。
2. 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针对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重庆某食品公司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约1400万元。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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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海南某公司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案
1. 案件事实
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举报,称张某作为某知名家居集团海口区域品牌衣柜独家经销商,与集团签订了年保底1800万元的销售协议,其名下公司向税务部门隐瞒了真实的销售收入,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
检查人员迅速调取张某名下的海南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申报数据,发现自成立以来,两家公司年均申报销售收入合计仅为367万元,与举报中所称品牌代理协议约定的保底销售额相差近5倍。走访过程中,一个细节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各门店挂牌的营业执照,仅有一家为欧丽家分公司,其余均为个体工商户牌照,且负责人并非张某。但根据集团总部反馈,该品牌家居衣柜在海口地区的经销业务均由张某以个人名义负责。
为查明事实真相,检查人员又多次对各门店进行走访摸排,在某建材城三楼找到了不对外营业的某品牌衣柜运营部,并经现场工作人员确认,此处为海南某公司实际办公场所。
随后,检查人员依法对运营部的财务电脑进行检查,发现财务软件中电子账套无法打开。公司会计辩称,因电脑硬盘损坏,不能提供电子账,但可以提供文件柜中存放的纸质账簿凭证资料。但仔细查找后,检查人员在一个隔间里发现大量纸箱和文件盒,纸箱内装的是海南某公司的凭证资料,文件盒里装满了该品牌衣柜销售合同。检查人员依法当场调取上述资料,并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相关电子账套。
检查人员经查阅对比后发现,海南某公司设置了内外两套账。外账记录的收入与申报数据相同,而在内账上赫然记录着包含海南某公司在内的11家公司及个体户总金额超2亿元的销售数据,与申报数据差别巨大。在证据面前,公司财务人员承认,内账记载的才是真实的销售收入数据,涉及的11家公司及个体户均为张某以自己、亲属及关系人的身份陆续设立。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近年来海南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对公账户收款合计仅有1500余万元,这与内账记录的超2亿元销售收入差异巨大。为摸清资金流情况,检查人员依法调取张某的银行资金流水并梳理分析,发现其个人银行账户近年来有大量资金入账,累计金额高达1.52亿元。同时,检查人员发现,各门店银联POS机收款账户、收款二维码绑定的均为张某个人银行账户。
在询问过程中,门店负责人承认,由于客户多为个人消费者,通常不要发票,即便有少量客户要求开票,公司也会通过送礼品、给折扣等方式避免开票,以此躲避税务部门监管,自认为税务部门不会发现。另外,公司财务人员坦言,自己在老板和股东授意下,只将少量的开票收入计入海南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外账并申报,通过隐匿未开票收入使该公司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设置内外两套账等方式隐匿未开票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256.98万元。
2. 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海南欧丽家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约2900万元。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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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宁波某服装厂利用“阴阳合同”隐匿未开票交易金额偷税案
1. 案件事实
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分析相关涉税数据时发现,宁波某服装厂在办理厂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以900万元的合同交易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根据发票金额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交易价格明显异常,存在偷逃税款嫌疑。
通过调查,检查人员查证宁波某服装厂出售的厂房涉及土地面积3869平方米,共有房屋三幢,总建筑面积为2956.05平方米。经了解,该厂房周边同类型同规模厂房的同期挂牌销售价格在2500万元至3000万元左右。更令人疑惑的是,该厂房还曾在中介网站上挂牌出售,标价为2800万元。从挂牌2800万元到900万元实际成交,中间存在近2000万元的差价。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的银行公账与法定代表人孙某个人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查阅发现,该公司账户的流水和款项收付情况与合同成交价格900万元一致。此外,双方对公账户之间并无任何可疑资金往来信息。
检查人员经审批报备,进一步扩大调查范围,从公司的对公账户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入手,对资金往来存疑的账户进行查验。通过分析比对,发现上述两个账户与季某的个人账户之间均有密切资金往来。检查人员随即依法调取了交易前后时期内季某的银行流水,一笔大额的转账记录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该笔转账金额为200万元,汇款日期与该公司厂房转让合同的签订时间一致,且汇款人汪某正是前期调查中证实为买方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在调查期间,检查人员核实到季某正是孙某之子,并参与该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
面对检查人员已经掌握的证据和询问,孙某承认在厂房买卖过程中,为了少缴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制作并签订了“阴阳合同”,明面上的合同签订价格为900万元并通过对公账户完成转账,实际成交价格为2240万元。公司仅按照900万元的金额开具了发票,剩余的1340万元则不开票、不申报、不纳税。宁波某服装厂在厂房转让过程中制作“阴阳合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约定合同交易金额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隐匿了未开票部分收入1340万元,少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2. 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针对其违法行为,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29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39384/content.html
(十三)上海某网络主播偷税案件
1. 案件事实
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网络主播乐某虽因出格言论在公众网络平台上受到全网抵制,但凭借其已笼络的一批粉丝,从事的私域咨询业务,热度和售价居高不下。与其形成鲜明反差的却是其近两年仅申报个人收入60余万元。
检查人员一接到立案信息便开始着手分析乐某的收入情况及变现方式,经过对多家同类公司走访调研和大量外围资料调取,发现乐某的变现方式并非传统主播依赖于直接带货、橱窗售卖产品等模式,而是通过“平台营销推广+私域引流”的模式开展,其营收行为更具隐蔽性。
检查人员分析乐某个税申报数据发现,自行申报税额很少,除直播平台外还存在两家在沪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经过数据查询发现乐某分别为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经对账排摸发现,公司主要收入构成分为网上授课收入、连麦直播收入、“闺蜜圈”一对一服务收入、线下活动门票收入等,上述业务均通过某网络平台进行销售与收款。但是,乐某在平台上开设的名为“曲曲大女人”的店铺,所绑定的收款账户为乐某的个人银行卡账户,该店铺取得的订单收入,在扣除平台手续费后提现至其个人银行卡,而上述收入均未申报纳税。
检查人员通过进一步对两家公司收受的数百份发票信息逐一分析比对,其中几个名字中带有“科技中心”的开票方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名字相似、注册地相近,并且同为个体工商户,在两年多的时间里竟先后为两家公司开票逾1000万元。检查人员通过分析银行资金流水,整理汇总了异常资金流,刺破这几家空壳公司的伪装,顺藤摸瓜精准锁定资金流向,还原了这笔资金经过层层周转后最终都流向了乐某个人的银行账户,并用于其个人消费的事实。该主播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以及将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手段偷逃税款。
2. 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上海税务稽查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5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39389/content.html
(十四)深圳某贸易公司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申报偷税案件
1. 案件事实
前期,深圳海关风控分局对辖区出口企业开展态势分析,发现深圳某贸易公司等10户深圳企业异地出口铬铁等货物金额激增,并将线索移交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开展共同研判。
获取线索后,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立即开展初步分析,发现“事有蹊跷”:按照惯例,铬铁等货物重量大、体积大、运输成本高,相关出口企业为节约运输成本,一般选择就近报关出口。但在该案中,出口铬铁的生产地、出口地均在北方,却绕道千里之外,以深圳企业名义出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出口第七条所列情形的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铬铁作为“两高一资”货物,其出口行为符合该《通知》第七条所列情形,出口铬铁不仅不能退税,还需在出口环节缴纳增值税等税款。
检查人员依托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开展分析发现,线索企业既无将货物运输至北方港口的物流发票,也无增值税申报记录,存在偷逃出口环节增值税嫌疑。于是,检查人员立即对相关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均已走逃失联,空壳企业特征明显,企业状态与出口规模存在严重不符。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这10户空壳企业的出口报关单信息,发现出口报关行集中在北方某口岸城市,于是立即前往当地开展调查取证,结果显示相关出口报关信息由货运代理公司提供。同时,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这些空壳企业及关联人员的资金流水,分析发现资金链条的上游,也是这些向报关行提供出口报关信息的货运代理公司。一般而言,货运代理公司作为企业出口的服务主体,主要提供运输、报关等包办服务,并向出口企业收取代理费用。但该10户空壳企业及关联人员不仅没有向货运代理公司支付代理费,还反向收取了一定费用,这明显异常。
通过进一步分析调查,检查人员查明货运代理公司的上游为张某等人,其付款账号开户行均在北方某市。在比对货物出口日期、转账记录后,发现10户空壳企业在出口铬铁等货物前,张某等人都会向货运代理公司支付远高于正常收费标准的费用。而后,由货运代理公司扣除一定手续费后,向10户空壳企业及关联人员转账,转账摘要为“借壳”。
检查人员根据上述调查取证情况,判断张某等人为出口铬铁等货物的真实货主,10户空壳企业为真实货主借壳出口、偷逃税款的作案工具。
张某到案后供述,不法货运代理公司依托“两高一资”产品主要在北方港口出口的特点,在其中扮演了“掮客”的角色,并从中赚取手续费。当真实货主有借壳出口的不法需求时,由不法货运代理公司居中串联,借用深圳某贸易公司等10户空壳企业名义出口,实现偷逃税款的目的。张某等作为真实货主,在取得铬铁等“两高一资”货物的外贸订单后,通过不法货运代理居中串联,以深圳市祥云通盛贸易等10户空壳企业名义报关出口,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出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款。
2. 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此,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10户深圳企业少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29亿元、企业所得税1.41亿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对张某等相关人员出口应征税货物不申报纳税偷逃税款、涉嫌低报价格走私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侦办中。对于不法货运代理商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正依法进行行政和刑事的核查处理。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39386/content.html
二、新规速递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10号)2025.6.20发布并实施
国务院总理李强于2025年6月20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规定》共14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报送义务、内容和时限要求。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二是免予报送的情形。规定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以及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三是减轻报送负担的措施。明确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时已经填报的涉税信息以及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重复报送,并对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便捷的接口服务和政策解读咨询等作出规定。
四是涉税信息的保密义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此外,针对不同违法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YhAPpWlJzwkfEREY9u1NLQ
(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2025.04.21 发布 2025.04.2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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