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主要内容及合规要点
作者:杨建辉、马昕宇 时间:2025-07-01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这是该法自1993年颁布后的第3次修订。这次修订,主要聚焦于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说,这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具有鲜明的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特点。

 

下文,对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作一个简要介绍,并提出相应合规要点。

 

一、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1. 修订内容

 

正式文本中,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容,正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 内容简析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为了消除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政策措施”)造成的不公平竞争环境而实施一项重要制度,主要是对政策措施中的不当规定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取消。这项制度已经在我国反垄断制度中确立、实施。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公平竞争秩序,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合乎逻辑的,同时有利于这一制度更好地全面贯彻实施。

 

3. 合规要点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可能造成不公平竞争环境的法律、制度,对经营者而言,如果在实际经营中遇到这样的困难、阻碍,可以根据规定向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要求改正。这为经营者维护其自身公平竞争权利提供了一个制度保障。

 

二、增加新型混淆行为

1. 修订内容

 

正式文本中,增加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等内容,扩展了禁止混淆行为的保护范围和责任主体。

 

2. 内容简析

 

混淆行为是很常见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既是对其他经营者的揩油、搭便车行为,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误导行为。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是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具有商业价值和竞争权益的标记,应予以保护。关键词搜索是目前平台上一种非常重要的搜索、推广手段和方式,经营者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增加销量,消费者以此可以找到所需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等设置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关键词,既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也会减少他人的商业机会,因此应予以禁止。此外,混淆行为有时是一种多方共同行为,如关键词搜索的混淆行为就需要平台经营者提供技术条件和手段,应对帮助者也予以规制,这样才能更好地禁止相关不法行为。

 

3. 合规要点

 

对直接使用者而言,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也不得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使人产生混淆。在正式文本中,将足以产生混淆效果作为违法的要件之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关键词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今后也可能在这一点上产生较大的争议。对平台经营者而言,在为关键词搜索提供服务时,起码应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以免被认定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这对现有的各种搜索引擎投流模式将会产生巨大影响。

 

三、“互联网专条”[1]的扩充

1. 修订内容

 

正式文本对这个条款的扩充比较大。

 

(1)扩充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段和方式。正式文本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原来这一条仅规定了“技术手段”,现在将“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都扩充进来了。

 

(2)增加了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式文本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增加了不当获取和使用他人数据、滥用平台规则损害其他经营者权益两类行为。

 

2. 内容简析

 

手段和方式的扩充使列举的类型化行为适用范围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之前规定的手段和方式仅限于技术手段,这使得将很多情形纳入此条的规制范围显得较为牵强。将“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也作为相关手段和方式,扩大了本条的适用范围。在类型化行为方面,不当获取和使用他人数据是近年来产生争议最多的问题;滥用平台规则损害其他经营者权益也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所谓反向交易,即通过对竞争对手的高频交易使其违反平台规则并受到平台处罚等等。这些行为,有的性质非常恶劣,是典型的损人利己行为,应当予以规制。

 

3. 合规要点

 

修订内容规范的对象除平台经营者外,其他经营者同样受到规制。在分析不当获取和使用数据时,因获取数据本身及获取数据后使用而造成的其他经营者竞争性权益的损害,应该是判断行为是否违法的最重要因素。在滥用平台规则损害其他经营者权益方面,滥用平台规则和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是两个最重要的构成要件;有些行为的违法性可能比较容易判断,如反向交易;但有的行为可能也会存在较大争议,如利用平台规则中规定的假货多倍赔偿规定,故意知假购假,是否违法,在实践中可能仍会有争议。

 

四、规制平台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低于成本价销售

1. 修订内容

 

正式文本增加了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条款,即“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2. 内容简析

 

同类平台之间竞争激烈,为了吸引消费者,有的平台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低价销售,甚至低于成本价销售,不但扰乱了平台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也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并将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也是“内卷式竞争”在平台领域的一种表现,而且近年来愈演愈烈。增设此条,可以较好地制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合规要点

 

此条是专门针对平台经营者的规定。平台经营者在制定其平台定价规则时,不管是在基础性的平台规则中,还是在临时活动性的平台规则中,或者在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中,均需要特别关注到这种情况。为更好地防范风险,可以在定价规则之后,明确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有异议权或明示同意权。

 

五、规制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1. 修订内容

 

正式文本增加了禁止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即“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2. 内容简析

 

这一规定其实是以前修订稿中提出的相对优势地位条款的折中方案,但这一方案要更优化一些,既避免了理论上的混乱和执法中的很大不确定性,又可以对现实中一些较突出的问题提供执法依据。一般来说,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对其交易方中小企业可能实施的不合理行为,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对中小企业的剥削性行为,如对账期不合理的拖长、要求缴纳不合理的费用等;一类是对竞争对手的排挤性行为,如要求中小企业签订排他性协议,使自己的竞争对手减少交易机会。修订内容对这两类行为都囊括进去了,但从行文并结合目前的经济现状来看,对第一类行为即对中小企业的剥削性行为,立法者显然更加关注。

 

3. 合规要点

 

对大型企业而言,今后利用自身相对优势地位压榨上下游中小企业可能会遇到强有力的反抗和制裁。当然,何谓“大型企业”“中小企业”“优势地位”“不合理”等,相关标准还有待今后在规章、指南或执法实践中予以明确。但可以预见,上述概念的不确定性,将会带来巨大的争议。这一条如果实施得法,将会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带来很大的积极作用;如果实施不得法,则会严重干预企业的商业自由,对经济带来很大的负面作用。也正因为此,正式文本第三十一条规定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才具有本条的执法权,这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标准的不统一和乱作为。

 

六、要求平台经营者维护平台内公平竞争秩序

1. 修订内容

 

正式文本特意增加了一条,要求平台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平台内的公平竞争秩序:“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

 

2. 内容简析

 

该款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应采取两方面措施,以维护平台内公平竞争秩序。一是采取必要措施,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二是在平台内经营者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需要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3. 合规要点

 

根据以上规定,平台内经营者者至少需要采取以下合规动作:(1)在平台规则中,应规定平台内公平竞争内容,以作为平台规则的必要组成部分;(2)在平台规则中,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3)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4)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后,应按规定向自己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正式文本还有一些其他重要修改,如将虚构评价列为帮助他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方式之一,扩大损害他人商誉、信誉的不正当行为方式,长臂管辖以及罚则等。这些规定也非常重要,但限于篇幅原因就不一一详细介绍。

 

综上,相关企业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应特别关注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提高自身合规意识和合规能力,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本文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注释 

[1]所谓“互联网专条”是指修订前的第12条,其实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很多条文都涉及到互联网经济,因此再称此条为“互联网专条”已不太合适,此处为沿用以前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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