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行各业都受到了巨大冲击,尤其是不少中小企业的经营在疫情期内都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为此,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发布了《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支持金融强化服务通知》)《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处理劳动关系的通知》)等多份文件,旨在战“疫”期间帮助中小企业纾危解困。各地政府亦发布了相应的配套文件。同时,笔者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通过调薪、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停工放假、申请政府相关补贴等多方面措施,及时降低用工成本、顺利渡过难关。笔者结合疫情期间国家及各地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政策与文件规定,对企业经营提出以下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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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期间企业用工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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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疫情给部分企业的商业活动造成了重大影响,企业的各类商务合同存在无法按期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方终止合同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前不久就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问题做了公开解答:“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以上解答并结合各地相关政策,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企业在确认存在上述情形后,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积极与之沟通,亦可适当展示相关材料,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损失并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另需注意,通知或沟通过程中做好新取得证据的保存。
2、合同各方之间的通知或沟通的形式,建议采取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EMS邮寄等,同时亦可采取通过社交网络(微信、QQ、钉钉)等方式加以辅助通知或沟通。
3、对于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对于未能协商一致的,亦应做好相应的应诉准备,收集好相关的各类证据,如有需要可以进行证据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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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后需要防范恶意抬价导致的各类法律风险。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构成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2、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3、企业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4、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企业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对于具有哄抬价格行为的企业,可以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若触犯刑法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标示商品价格,售卖时不得加价出售,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2、企业应当真实宣传,不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广告宣传,不散布涨价、缺货信息或其他谣言。
3、企业不得囤积居奇,尤其对于防疫用品、关乎基本民生用品,应当正常售卖,而非作出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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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本次疫情,国务院以及各地政府亦出台相关政策协助企业共渡难关。这些政策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结合这些政策,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还确定6月底之前,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在此之前,不少地方政府已经出台类似政策,如重庆市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的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中亦指出:“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可关注当地关于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相关政策,依法有序申请延期缴纳住房公积金。
对于承租方,企业亦可以按照本文第二部分的建议参照执行现有的《房屋租赁合同》,若合同未有明确约定的,亦可以与出租方协商予以减免部分租金。
此外,就疫情期间的房租减免问题,各地政府也出台了相应政策,如浙江省发布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中指出,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出租方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广东省亦出台了类似的政策,广东省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明确:“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可关注当地关于疫情期间租金减免的相关政策,积极与出租方进行沟通,降低经营成本。
根据《支持金融强化服务通知》的规定,国家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主要涉及扩大贷款规模、延长贷款期限、下调贷款利率等方面,如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此外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金融政策帮助企业度过疫情期间的生产经营困难,如浙江省《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中指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关贴息政策支持。因此,笔者建议企业积极了解当地的金融补贴政策,结合自身生产经营需求,申请相应贷款政策支持以渡过本次疫情的难关。
各地针对返岗返工的企业员工制定了各类监测与管控规定。如杭州市建立了统一的“企业员工健康码”数字平台,对返岗返工的企业员工实现健康在线监测和服务,要求一人一码。企业应当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并执行到位,同时将该类健康在线监测等要求纳入到企业自身的疫情防控制度中去。此外江苏省制定了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卫生学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关于做好企业复工人员健康筛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企业应综合应用通信、交通、公安、医疗等大数据信息,精准高效掌握职工健康及行程动态,根据复工人员来源地疫情风险状况实施分类分级管控。
企业与员工应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企业员工应当如实申报疫情接触信息(如活动轨迹等),如恶意隐瞒疫情接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及员工不得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不得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而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否则存在涉嫌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以上系笔者对疫情期间企业经营的法律建议。具体到企业个案,还应当根据企业所在地市的政策与文件予以细化。希望企业坚定信心、同心戮力、共克时艰,理性面对疫情带来的后续影响,依法、依规、依约办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