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9月)
作者:杨明皓、骆嘉昀等 时间:2024-10-29

作者:杨明皓、骆嘉昀、唐磬

 

 

 

一、执法案例

 

1.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未就主要及关连交易遵守《上市规则》的上市公司及其五名前董事

 

2024年9月10日,香港联交所公开批评某上市公司并向该上市公司前主席兼执行董事A先生,前执行董事E先生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并谴责该上市公司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B先生,前执行董事兼首席财务官C先生,前执行董事兼副主席D先生。

 

案件事实

 

该上市公司一家附属公司于2016年订立承诺(“2016年承诺”),若一家由时任董事会主席A先生的儿子拥有大部分股权的公司未能偿还贷款及赎回若干投资(金额共约人民币18亿元),则附属公司须支付有关差额。2020年3月,2016年承诺被三份协议取代,仍规定由附属公司在该等情况下承担差额责任(“2020年协议”)。2016年承诺和2020年协议构成该上市公司需要股东批准的主要交易及关连交易。

 

该上市公司于2021年12月获悉中国法院就该附属公司两项诉讼作出的两份判决。两份判决分别判令该附属公司就有关投资支付人民币4.2亿元及利息;以及判令该附属公司就贷款本息合共人民币14.1亿元以及延迟付款利息承担责任。该上市公司直至2021年12月才公布2016年承诺及2020年协议。

 

2016年承诺相关的附属公司董事会决议由时任附属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A先生签署,2020年协议由该上市公司前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B先生、前执行董事兼首席财务官C先生、前执行董事兼副主席D先生共同批准,2020年协议上亦有A先生个人印章。订立有关交易时,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概不知情。

 

A先生及E先生均未理会上市科的调查。

 

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裁定:

 

(1)该上市公司未就2016年承诺及2020年协议遵守《上市规则》关于主要交易及关连交易的披露以及股东批准规定。

 

(2)A先生未申报及避免利益冲突,未独立判断2020年协议是否符合该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对部分董事隐瞒了2016年承诺,未告知没有参与批准2020年协议的董事有关事项,未采取行动使得该上市公司就有关交易遵守《上市规则》及未在上市科调查中给予合作。

 

(3)B先生、C先生及D先生未独立判断有关交易是否符合公司利益及是否触发《上市规则》下的责任,且未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有关差额协议的事宜,未寻求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尤其是独立非执行董事)讨论有关协议。

 

(4)E先生亦未在上市科调查中给予合作。

▶香港联交所的纪律行动声明全文请点击此处

 

2.香港联交所:公开批评未履行勤勉责任的董事

 

2024年9月24日,香港联交所公开批评某已除牌的上市公司前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F先生,前执行董事G先生及前执行董事H先生(三名董事统称“相关董事”)违反《GEM上市规则》关于董事勤勉责任的有关规定。香港联交所进一步指令每名相关董事须各自完成15小时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

 

案件事实

 

2021年,相关董事批准该上市公司收购两家持有马来西亚在建项目物业单位的目标公司。在收购事项进行时,目标公司尚未向开发商付清物业单位的款项。根据收购事项的条款,卖方及/或其相关人士同意承担目标公司向发展商支付余款的责任。该上市公司随后向卖方发行了总值1亿港币的上市公司新股以全数支付收购对价。向其中一名卖方发行的代价股份设有禁售安排,但该上市公司随后同意该卖方在禁售期内将部分股份转至证券交易账户,其后不久该卖方在未取得上市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出售了大部分股份。另一位卖方亦在交易完成后不久出售了代价股份。

 

直到该上市公司于2023年被除牌,该等物业单位仍未交付。

 

违规事项

 

GEM上市委员会裁定:

 

(1)相关董事未有在收购事项中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保障该上市公司利益,违反《GEM上市规则》关于董事责任的规定。

 

(2)该上市公司就收购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并不足够,且在很大程度上仅限于物业单位和目标公司。相关董事并未促使该上市公司评估卖方及/或其相关人士是否有足够财务能力履行其持续责任及赔偿责任。

 

(3)相关董事未采取行动妥善监察有关项目,包括卖方及/或其相关人士的付款以及工程的进展。

 

(4)相关董事也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卖方在未经上市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于禁售期出售股份。

▶香港联交所的纪律行动声明全文请点击此处

 

3.香港证监会:与违规的前上市公司董事达成和解使得公众股东获得赔偿

 

2024年9月16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新闻稿,称其已与某被除牌的上市公司三名前董事/幕后董事(合称为“答辩人”)达成和解,通过简易程序解决香港证监会在香港高等法院针对答辩人的法律程序。答辩人同意向该上市公司支付约1.92亿港元的赔偿,以分发予该上市公司的独立公众股东,该上市公司将以特别股息的方式向其股东分发全部赔偿额。

 

香港高等法院已定于2025年4月2日就各方的和解建议进行聆讯。如获批准,这将成为已除牌公司以特别股息的方式向少数股东支付的历史最高赔偿。

 

本次和解源于香港证监会在2018年7月展开的调查,其中发现该上市公司的营运及其管理层的行为和诚信存在须严重关注的情形。2019年5月,为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香港证监会指示香港联交所将该上市公司停牌。2020年5月,香港证监会对答辩人展开法律程序。2020年12月,该上市公司被香港联交所除牌。

 

作为和解的一部分,香港证监会与答辩人已达成协议,其中包括:

 

  • 答辩人致使该上市公司于2016年和2017年订立收购两个附属公司集团的交易。两宗收购的定价被大幅推高了合共2.29亿港元。该等收购使其中一名答辩人能够挪用该上市公司的资金并从中获利,并造成虚假印象,令人以为该上市公司拥有大量业务及资产,继而成为其证券可继续上市的理由。两个被收购的附属公司集团由该名答辩人所促使的虚假业务组成。

     

  • 答辩人亦致使该上市公司在没有商业理由的情况下借贷,并支付约6,400万港元的费用和利息。

     

  • 答辩人虚假地夸大了该上市公司在2016年至2019年的多个会计期间的收益,并致使该上市公司蒙受合共超过2.93亿港元的损失。

     

  • 基于上述理由,答辩人违反了其对该上市公司负有的诚信责任。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女士表示:“这是此类和解的首例,使该已除牌公司少数股东能够直接从不法分子支付的赔偿金额受惠。我们一直竭力维持市场的公义秩序,为少数股东讨回公道,并使违法者付出代价。”

▶香港证监会的新闻稿全文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

 

4.香港证监会:为保护独立股东权益寻求股份回购令

 

2024年9月27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新闻稿,称其正于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请求法院就J先生(甲上市公司和乙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会主席及执行董事)的失当行为颁布股份回购令,即要求J先生、甲上市公司和/或乙上市公司作出要约,以按法庭决定的价格及方式向两家上市公司独立于J先生的少数股东购买股份。J先生的失当行为导致这两家上市公司被停牌,由于不确定有关股份是否以及何时复牌,股份回购令将为独立少数股东提供离场机会。另外,香港证监会的法律程序亦包括申请对J做出取消资格令。

 

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发现,J先生故意无视《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的规定,致使乙上市公司的一家附属公司在2024年初订立协议出售在俄罗斯的资产,该等出售构成甲上市公司和乙上市公司于《上市规则》项下的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甲上市公司为乙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尤其是(i)J先生无视指出该出售未遵守《上市规则》的法律意见,也无视两家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的反对(有关董事随后因该等出售而辞任);(ii)未向两家上市公司的股东披露不合规事宜;及(iii)无视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就不合规事宜提出的监管关注事项,继续促致两家上市公司进行出售资产,导致两家上市公司的股份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1)条被停牌。有关详情,请参见本所2024年2月的《港股合规监管速递》

 

尽管出售资产已经终止,但香港证监会认为J先生没有向两家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披露所有相关的重要信息,没有以合理的技巧、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履行作为两家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也没有确保这两家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

▶香港证监会的新闻稿全文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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