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8月)
作者:杨明皓、骆嘉昀等 时间:2024-09-30

作者:杨明皓、骆嘉昀、唐磬

 

 

 

一、执法案例

 

1.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违规提供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2024年8月27日,香港联交所公开对某上市公司作出公开谴责,并对该上市公司前执行董事A女士与B先生作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及公开谴责,对前执行董事C先生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及公开谴责。

 

案件事实

 

2019至2021年间,该上市公司的多家附属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集团及其他实体提供了包括担保、存款质押及转移资金等逾人民币534亿元的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相关董事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担任高管职务,尽管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相关董事均在提供财务资助的事宜上有不同程度参与,且均未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汇报。

 

上市公司集团因担保作出了约人民币19亿元的亏损拨备,并分别因存款质押及资金转移承受约人民币40亿元及人民币24亿元的亏损。该上市公司发现如此大规模的财务资助,也导致其未能及时刊发2020、2021、2022财政年度的数份财务业绩及报告。

 

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裁定:

 

(1)财务资助涉及给予某实体的贷款、关连交易、须予公布的交易及一宗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三、十四及/或十四A章有关公告、通函、(独立)股东批准及/或年度申报的规定。该上市公司未及时遵守上述规定。

 

(2)该上市公司延迟刊发财务业绩和报告,违反《上市规则》第13.46(2)、13.48(1)、13.49(1)及13.49(6)条的规定。

 

(3)相关董事没有履行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的基本职责,未能妥善管理利益冲突,亦未向董事会汇报,违反《上市规则》的董事责任。

 

(4)A女士及B先生没有配合联交所的调查,违反了《上市规则》》规定。

▶香港联交所的纪律行动声明全文请点击此处

 

2.香港证监会: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就虚假披露及内幕交易作出裁定

 

2024年8月7日,香港证监会刊发新闻稿,称审裁处裁定某上市公司前主席D先生及前行政总裁E先生在该上市公司的招股书及其2009年年度业绩公告及年报内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诱使他人交易,以及E先生从事内幕交易。

 

审裁处裁定该上市公司的招股书及其2009年年度业绩公告和年报载有多项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具体而言,截至2008年及2009年12月31日止年度,该上市公司所报告的营业额被夸大了91.56%和99.99%。该上市公司宣称的客户并不存在或并非真实,且该上市公司持续地大规模伪造文件,包括林权证、采伐许可证及银行结单,以隐瞒有关的虚假陈述。D先生和E先生在授权发出上述文件时,明知有关陈述属虚假或具误导性。

 

审裁处亦裁定,E先生及其名下的投资公司曾进行内幕交易。在与当时的核数师在2010年12月初进行审计前会议后,E先生意识到该上市公司即将面临危机,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将揭露实际情况。因此,E先生在2011年1月出售1.19亿股,避免了约3.53亿港元的损失。

▶香港证监会的新闻稿全文请点击此处

 

二、新规速递

 

1.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进一步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的的咨询文件

 

2024年8月16日,香港联交所刊发《咨询文件》,就建议进一步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及其他《上市规则》修订征询公众意见。就股本证券发行人而言,《咨询文件》提及的主要建议修订如下:

 

(1)证券持有人向发行人发出电子指示

  • 现行规定及做法:自2023年12月底的无纸化改革生效后,发行人必须以电子方式向证券持有人发布公司通讯,但发行人无须设置电子方式来接收证券持有人的回应。

  • 建议修订内容:发行人须设置机制让证券持有人以电子方式发出会议指示(出席会议及委任代表的指示)和非会议指示(回应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指示,供股暂定配额通知书除外)。

  • 实施时间:计划与无纸证券市场改革同步实施,并提供一年过渡期。无纸证券市场改革目前预计于2025年底左右生效,具体内容请详见本所2024年7月刊发的《港股合规监管速递》。

(2)以电子方式支付公司行动款项

  • 现行规定及做法:目前上市公司多以邮递方式寄出纸本支票支付公司行动款项(包括股息),少数通过自动转账等电子方式支付。

  • 建议修订内容:发行人须提供选项,使证券持有人可在公布的付款日期通过结算所自动转账系统接收公司行动款项(包括股息),但不禁止发行人提供支票、自动转账等其他付款选项。

  • 实施时间:计划与无纸证券市场改革同步实施。

(3)电子认购款项

  • 现行规定及做法:现时《上市规则》并未规定上市发行人向现有证券持有人发售证券时须以何种方式收取认购款项,在这些情况下,发行人不一定要提供电子支付选项,证券持有人也大多以纸本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其认购款项。

  • 建议修订内容:发行人须向证券持有人提供选项,使现有证券持有人可以电子方式支付向其提出的要约之认购款项。

  • 实施时间:计划与无纸证券市场改革同步实施。

(4)废除混合媒介要约

  • 现行规定及做法:2011年制定的《类别豁免公告》引入混合媒介要约,允许发行人就拟于联交所上市的股份及债券的公开发售,可以一并提供申请表格印刷本及招股章程电子版。根据《咨询总结》,自2023年12月底的无纸化改革不再要求上市申请人印发纸本招股章程后,已无发行人采用混合媒介要约。

  • 建议修订内容:建议(a)取消股本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及债务证券的公开发售可提供纸本申请表的选项;及(b)确保股本证券及集体投资计划的公开发售仅可通过网上电子渠道进行认购。

  • 实施时间:允许混合媒介要约的《类别豁免公告》废除之后实施。

(5)混合式股东大会及电子投票

  • 现行规定及做法:香港《公司条例》目前已允许召开线上股东大会或线上+线下混合式股东大会。香港联交所约90%的上市发行人均于开曼群岛、百慕大或中国内地注册成立,这些司法管辖区都明确允许或没有禁止混合式股东大会及电子投票。

  • 建议修订内容:要求发行人确保其章程允许举行混合式股东大会及进行电子投票。

  • 实施时间:预计于咨询总结落实且刊发后尽快实施,并允许设置短暂的过渡期。

(6)发行人公司通讯的网络无障碍性

  • 建议修订内容:联交所亦考虑要求发行人网站提供的公司通讯符合《无障碍网页内容指引》,以便利残疾人士使用,并就此征询市场意见。

 

针对上述各项建议的公众咨询期将于2024年10月18日结束。

▶香港联交所刊发的《咨询文件》请点击此处

 

2.香港证监会与香港联交所:就特专科技公司及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规定作出短期修改‎ 

 

2024年8月23日,香港证监会与香港联交所联合公告(“联合公告”)就特专科技公司及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并购交易的若干规定作短期修改(“相关修改”),相关修改于2024年9月1日生效,至2027年8月31日止。于2027年8月31日前,香港联交所或会根据需要检讨有关规定及进行公众咨询。相关修改的详情如下:

 

(1)特专科技公司

《上市规则》第18C.03(3)条下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时的最低市值规定将下调如下:

 

(a)已商业化公司(达到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2.5亿港元的商业化收益门槛):由60亿港元减至40亿港元;及

 

(b)未商业化公司:由100亿港元减至80亿港元。

(2)SPAC并购交易

(a)下调最低独立第三方投资额

 

进行SPAC并购交易涉及的最低独立第三方投资额将调减至以下较低者:(a)《上市规则》第18B.41条所载现时规定有关投资金额相对SPAC并购目标议定估值所占的百分比;或(b)5亿港元。

 

(b)第三方投资者的独立性规定

 

《上市规则》第18B.40条下SPAC并购交易的第三方投资者独立性测试将作出以下调整,使其与特专科技公司的资深独立投资者的独立性测试一致:

 

i.第三方投资者是否独立,将按该投资者对SPAC并购交易作出相关投资的最终协议签署之日以及直至继承公司上市期间作为评定基准;

ii.以下人士不会被视为独立第三方投资者:

  • (i)SPAC或SPAC并购目标的核心关连人士,惟任何SPAC或SPAC并购目标的大股东仅因其对SPAC或SPAC并购目标的持股规模而被视为核心关连人士者除外(受限于下文第(ii)段);

  • (ii)SPAC或SPAC并购目标的控股股东(或任何被视为控股股东的一组人士的其中一员);

  • (iii)SPAC并购目标的创办人及其紧密联系人;及

iii.香港联交所保留按个别事实及情况将任何其他人士视为非独立的权利。例如,与SPAC发起人或SPAC/SPAC并购目标的控股股东或SPAC并购目标的创办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或安排的人士通常不被视为独立。

▶联合公告全文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

 

三、监管动态

 

1.香港证监会:发表2024年4月至6月《季度报告》

 

2024年8月22日,香港证监会发表2024年4月至6月《季度报告》。

 

4月至6月季度期间多项显著的进展,香港证监会完成审阅的新上市申请数目按季增加6%。此外,随着内地于4月公布五项有关扩大合作的措施,以及香港证监会高层人员首度正式访问中东地区,香港深化了与其他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有关五项措施当中,优化ETF通的措施已经生效。有85只内地ETF及六只香港ETF获纳入ETF通机制。

 

为了确保香港市场保持国际竞争力,香港证监会参与拟定有关在恶劣天气下维持市场正常交易和其他运作的方案,而香港交易所将于9月下旬实施有关安排。香港证监会亦一直与香港交易所紧密合作,通过引入库存股机制及检讨企业管治框架来强化上市市场。

 

至于投资者保障和打击失当行为方面,香港证监会在经过具标志性意义的高等法院审讯后成功令三名人士被定罪,三人参与了组织极为严密的操纵市场计划。

香港证监会的相关新闻稿全文请点击此处

《季度报告》全文请点击此处

 

微信公众号 ×

使用“扫一扫”即可添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