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行业政策简析及关注要点探讨(三):互联网+护理服务
作者:赵博嘉、金玮华 时间:2024-04-22

一、“互联网+护理服务”现行政策解读

(一) 国家卫健委规定及其发展

 

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其中明确“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允许开展移动护理、家庭监测等服务”。2018年6月21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0号),强调了加强护理信息化建设。

 

2019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80号文较为概括的规定了“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工作内容:

 

▶确定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6省市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

 

▶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主体、服务对象及服务项目;

 

▶明确了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信息平台及护士三方的责任及关系;

 

▶明确了对互联网信息平台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应对风险措施。

 

2020年12月8日,基于“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5号)(以下简称“985号文”),将“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拓展至全国:

 

▶提出原明确的试点省份继续开展试点外,其他省份原则上至少确定1个城市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试点期限1年,2021年1月至12月;

 

▶要求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控和有效应对风险。

 

2022年5月7日,国家卫健委印发了《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国卫医发〔2022〕15号),继续鼓励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

 

▶扩大“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覆盖面,支持医疗机构积极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延续护理、上门护理等,将机构内护理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居家,为出院患者、生命终末期患者或行动不便、高龄体弱、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便捷、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加强护理信息化建设。

 

▶充分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和移动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结合发展智慧医院和“互联网+医疗健康”等要求,着力加强护理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护理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护理服务。

 

2023年6月15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了《进一步改善护理服务行动计划(2023-2025年)》,明确:

 

▶扩大“互联网+护理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依法合规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结合实际派出本机构符合条件的注册护士为出院患者、生命终末期患者或居家行动不便老年人等提供专业、便捷的上门护理服务。进一步扩大“互联网+护理服务”覆盖面,逐步增加“互联网+护理服务”医疗机构数量和上门护理服务项目数量。

 

(二) 各省市卫健委规定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于2018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发展和规范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明确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是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派出本机构执业护士为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医疗护理的患者提供居家护理的一种服务模式,互联网居家护理是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组成部分;

 

▶规定了医疗机构、信息平台及从业护士的服务资质要求;

 

▶明确了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规定了互联网护理服务过程管理及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则等。

 

《北京市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项目目录(2022版)》(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目录》”),相较于上述国家卫健委颁布的规定及政策,以正面清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所涉项目及对应所需医护人员的资质,即适格的医护人员仅能就《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项目开展居家护理服务。

 

基于985号文内容及相关文件,在试点期间,除北京市外,上海市[1]、天津市[2]、江苏省[3]、浙江省[4]及广东省[5]其余5家试点城市均发布了各省/直辖市的试点方案。根据985号文将“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拓展至全国的要旨,截至目前,山东省[6]、辽宁省[7]、河北省[8]、福建省[9]等多地也已发布省内“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部分地级市,如邯郸市[10]、珠海市[11]、济南市[12]也已根据省级发布的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该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

 

二、“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关注要点

Q

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A

根据80号文,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主体,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实体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相应护理服务。

 

各试点地区在试点时期已根据985号文精神要旨对实体医疗机构作出了进一步具体要求。北京市卫健委要求[13]实体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须先向发证机关申请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登记后方可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居家护理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互联网信息平台不得独立开展互联网护理,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上海市卫健委则要求[14]实体医疗机构除需向发证机关申请登记家庭病床、巡诊、社区护理等服务方式之外,还需向所在区卫生健康委进行申请,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所在地辖区内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浙江省卫健委规定[15]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须为应由取得互联网诊疗或互联网医院资质并具备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提供,即实体医疗机构须取得互联网诊疗或互联网医院资质,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或设置时就提交设置互联网医院的申请。

 

根据我们过往项目经验及遇到的实际案例,实践中部分试点城市市辖区、地级市主管部门指定了本区域内的部分医疗机构作为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多为本区域内的公立医院;个别试点城市地区的主管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条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放宽,如注册地址在该辖区内,且为护理站或社区服务中心的形式的实体医疗机构。就互联网医院是否可以作为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主体,特别是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部分试点地区的主管部门暂不接受前述主体作为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主体。部分地区主管部门曾明确表示,由于互联网医院服务范围仅局限于线上诊疗,他们认为互联网医院无法提供线下的上门护理服务,因此无法作为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主体。

 

Q

互联网信息平台如何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

A

根据80号文,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具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技术、技术人员、信息安全系统等。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等。不得买卖、泄露个人信息。

 

综上,无论以纯平台的形式为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还是以类似委托运营方式为医疗机构整体护士打包备案到相应的护理站统一派单,互联网护理平台的商业路径都需要依托实体医疗机构来进行。根据80号文,互联网护理平台应当与医疗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

 

同时80号文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的责任义务,倡导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购买或共享公安系统个人身份信息或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进行比对核验;并且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个别省市还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的监管作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如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明确要求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使用的APP或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要在规定时限内与湖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江苏省及浙江省也在其实施方案内要求,若实体医疗机构与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合作,第三方平台也须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建立数据接口,实现互联网护理服务数据实时监管。

 

Q

实施“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人员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A

根据80号文,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不得提供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

 

以北京市为例,《服务项目目录》中对于具体服务项目是否需要执业医师参与、护士是否须为专科护士等作出了明确要求。此外,根据《通知》,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涉及药品的,需有在本市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在本市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且经药师审验合格。

 

Q

根据《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变更执业地点的,需要向相关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对于“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如何处理其执业地点的问题?

A

截至目前,北京市、天津市、浙江省、广东省、上海市等地均已推行护士区域注册政策,解决了“互联网+护理服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护士执业地点的问题。北京市卫计委于2017年7月7日发布的《关于实施护士区域注册的通知》(京卫医〔2017〕127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护士区域注册,即护士执业注册地点由所执业的单个医疗卫生机构调整为北京市行政区划;护士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注册后,执业注册全市有效,且可同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9月9日印发《上海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办法》(沪卫规〔2019〕005号),规定护士执业注册地点为上海市行政区划,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执业注册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广东省[16]与浙江省[17]也均放开了护士多点执业政策,省行政区域内任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注册后,全省有效,通过备案可同时在省内多个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天津市卫健委对本市内护士实行区域注册政策[18],同时进一步拓宽了实行区域注册的护士所在地域范围,允许京冀执业护士来津注册工作[19],若其经天津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时,视同自动获得天津市的执业地点,可以在天津的任何一所医疗机构进行执业。

 

在“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模式下,护士提供上门居家护理服务实质上仍在实体医疗机构下开展执业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作为依托媒介存在。但截至目前,护士的多点执业尚未实现跨省流动,注册在本区域内医疗机构的护士无法将外省医疗机构作为其中一个执业地点,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存在地域限制,护士执业地点仅能为本区域内指定的试点医疗机构。

 

Q

“互联网+护理服务”可以提供何种护理服务?

A

根据80号文,各试点地区“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由各试点地区自主制定。以北京为例,根据《服务项目目录》,截至目前,北京市共开展60项居家护理服务项目,包括健康评估和指导16项、临床护理21项、母婴护理6项、专科护理7项、康复护理2项、中医护理7项以及安宁疗护1项。

 

此外,各试点地区也规定了不得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情形。以北京市为例,根据《通知》,互联网居家护理不得涉及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根据广东省及天津市的相关实施方案,不得作为“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服务还包括:(1)服务对象病情疑难复杂或病情不稳定,上门提供护理服务存在医疗安全风险的;(2)涉及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3)需提供输液等创伤性且医疗安全风险大或对操作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护理项目的;(4)超出常规护理服务项目范畴的其他情况。

 

Q

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需要医疗机构与服务对象办理何种手续?

A

根据80号文及各试点地区实施方案,提供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对服务对象护理需求、健康状况、既往史、家居条件等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认为可以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明确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并签订知情同意书,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

 

三、结语

经过试点城市在试点期内的尝试,各省市基于80号文等政策规定都在因地制宜探索、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并逐渐建立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监管体系。基于目前“互联网+护理服务”监管政策仍以实体医疗机构为基础的现状,我们建议相关从业者和投资者及时跟进实体医疗机构所在区域和互联网信息平台面向区域的政策动态,并进一步与当地监管部门积极沟通。

 

 注释 

 

[1]《上海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沪卫医[2019]029号)。

[2]《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医政〔2019〕82号)。

[3]《江苏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苏卫医政〔2019〕25号)。

[4]《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浙卫发〔2019〕26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互联网+护理服务”提升居家护理服务质量的通知》(浙卫发〔2021〕24号)。

[5]《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函〔2019〕495号)。

[6]《山东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鲁卫函〔2021〕99号)、《山东省进一步改善护理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

[7]《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办发〔2021〕74号)。

[8]《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医函〔2021〕7号)。

[9]《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23〕2501号)。

[10]《邯郸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邯郸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36号)。

[11]《珠海市卫生健康局、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卫〔2019〕317号)。

[12]《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卫函〔2021〕26号)。

[1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展和规范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的通知》(京卫医〔2018〕214号)。

[14]《上海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沪卫医[2019]029号)。

[15]《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浙卫发〔2019〕26号)。

[16]《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护士区域注册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8〕4号)。

[17]《关于<浙江省护士区域注册实施办法>》(浙卫发〔2019〕32号)。

[18]《天津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版)。

[19]《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放宽京冀执业医师护士来津注册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卫健委2019年1月1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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