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虽然是内部审查制度,但因在评估某项政策措施是否会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作用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且即使有的行政机关虽然具有相关专业能力,但人手较紧,因此,《意见》和《实施细则》均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当然,第三方评估仅仅是一种辅助手段,第三方评估结果只是作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重要参考。第三方评估结论只有经过委托机关确认后,才能成为公平竞争审查机关的内部结论。
就第三方评估,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4月专门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与政策制定机关及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且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咨询研究机构,包括政府决策咨询及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2)在法学、经济学、公共政策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研究经验,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等保障,具备评估所需的理论研究、数据收集分析和决策咨询能力;(3)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经费来源上独立于评估涉及的政策制定机关;(4)与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5)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6)具体评估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评估范围
地方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针对以下事项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1)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总体情况;(2)本地区重点领域、行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3)对本地区已出台政策措施进行定期清理、抽查检查等情况;(4)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对各地区、行业或者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
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以下阶段和环节,均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1)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2)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评估;(3)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4)对本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5)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其他阶段和环节。
《指南》规定,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1)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的;(2)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此外,《指南》还对各种不同情形下引入第三方评估的重点评估内容进行了列举。
(三)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三方评估程序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