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戒为固,以怠为败——浅谈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
作者:朱光辉 岳宁 张蕾 时间:2022-11-21

商业贿赂作为严重影响企业商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颗“毒瘤”,历来是全球打击的对象。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局势的变化,反商业贿赂日渐成为企业合规的重点。2022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合规办法》”),更是将反商业贿赂置于企业合规建设的重点领域。本文将结合反商业贿赂合规背景及重要性,解读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反商业贿赂合规背景

 

(一)商业贿赂惩治力度加大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化法治化,坚决查处行贿行为、特别是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二)商业贿赂刑事立案标准降低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个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一般立案追诉标准由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6万元以上,下调至3万元以上。

 

由此可见,我国司法机关降低了前述两罪的立案追诉门槛,进一步加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这无疑拉近了企业与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红线之间的距离。

 

(三)商业贿赂行政处罚力度加大

 

2017年11月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对商业贿赂相关条款进行了全面修改。其中最明显的修订之处在于将违反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罚款从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大幅提高至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并新增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手段。因此,企业应当做好商业贿赂风险防范的全面布局,高度重视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规避经营活动中引发的商业贿赂法律风险。

 

 

二、反商业贿赂合规的重要性

 

(一)切割单位责任和员工责任

 

🔷1.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但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均未就企业提供何种证据可以达到“无关”的程度作出明确规定。

 

原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于2017年11月在接受中国工商时报记者专访时作出了相关回应:“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是指,经营者已制定合法合规合理的措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不应放纵或变相放纵工作人员实行贿赂行为。”

 

🔷2.刑事责任。被誉为“中国企业合规无罪抗辩第一案”的雀巢合规案件[2]中,雀巢公司恰是在审判过程中援引了合规作为抗辩事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雀巢公司提交的合规文件充分证明其已尽到合规管理的义务,故被告人郑某等人的贿赂行为属于个人行为。由此可见,企业合规已经成为切割单位责任和员工责任的重要依据,甚至成为单位无罪抗辩的有效事由。

 

(二)减轻单位承担的责任

 

🔷1.行政责任。涉案企业在接受行政调查时,与行政机关保持积极沟通,承诺进行合规整改,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减轻企业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该制度系行政和解制度,主要应用于美国。近年来,我国也开始探索行政和解制度,例如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2月出台了《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虽然该办法现已失效,但也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进步。

 

2022年9月,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其制订的《关于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合规审查机制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对合规整改验收合格的企业作出了不予处罚决定。

 

🔷2.刑事责任。反商业贿赂合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涉嫌商业贿赂犯罪企业的刑事责任。

 

 

第一,从国外来看,美国建立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要求涉案企业制定并完善合规计划,这也是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基本前提。暂缓起诉协议制度既避免了因刑罚而对企业造成的毁灭性打击,同时也有助于敦促企业建立相关行业的合规管理制度,帮助企业规避再次涉及违法犯罪的风险。

 

第二,从国内来看,自2020年起,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将企业合规纳入涉企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综合考察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计划及落实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

 

最高检发布的第一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三“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3]中,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Y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后,围绕与商业贿赂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着手制定企业内部反舞弊和防止商业贿赂指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防止企业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最终,检察院成功验收合规建设情况,推动Y公司查漏补缺并重启上市申报程序。

 

 (三)防范企业商业贿赂的发生

 

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建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以制度建设为企业构筑一道反商业贿赂“防火墙”,在公司业务的各个环节防微杜渐,将商业贿赂扼杀于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以合规赋能企业发展。

 

以商业贿赂事件高发的医药行业为例,近年来国家监管部门,尤其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卫健委等部门陆续出台了要求医药行业廉洁从业、严惩商业贿赂行为的文件。某药企在完成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搭建之前,曾多次因员工涉嫌商业贿赂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罚。在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正式建立后,该公司至今未发生因商业贿赂被调查的事件。

 

 

三、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的建设

 

在实践中,各企业可以根据公司规模、行业特点以及商业贿赂风险大小,搭建适用于企业自身的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本文结合为国内多个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从以下几个重点维度介绍如何构建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

 

(一)反商业贿赂合规组织

 

《合规办法》的亮点之一在于要求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设立首席合规官,全面领导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营。商业贿赂是企业内部高发的法律风险,极易滋生于企业高级管理层中,设置合规部门,有助于确保合规部门与市场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可能与反商业贿赂职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职能部门相分离,防止合规部门在调查、处理商业贿赂线索过程中受到干预,甚至再次发生贿赂事件。

 

(二)反商业贿赂合规“三道防线”

 

当然,随着合规逐渐成为企业的日常工作,合规不能仅依靠公司的法务或者合规部门。根据《合规办法》的指导意见以及各大企业的实践操作,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工作可以总结为以下“三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由企业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各自承担本部门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并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及时向合规部门报告商业贿赂风险线索,在反商业贿赂风险防范工作中起“前哨”作用;

 

“第二道防线”:企业合规部门承担合规统筹职能,具体包括负责规章制度、重大合同和决策的合规审查,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调查并出具处置意见,组织开展反商业贿赂合规业务培训,提供合规法律咨询,是反商业贿赂工作中的“指导专家”;

 

“第三道防线”:企业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可以按照内部规定监督业务、职能等各部门是否符合合规要求,并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调查、追究责任,坚守反商业贿赂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反商业贿赂合规风险识别及流程管控

 

🔷1.风险识别。为了更加有效地规避商业贿赂风险,可以结合企业可能发生商业贿赂风险的领域,制定商业贿赂风险清单,例如员工招聘领域、礼品与招待领域、投资并购领域、广告宣传领域等。具体来说,就是将各部门对内管理、对外经营过程中具有商业贿赂风险的行为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出,使得企业在合规过程中有章可循。

 

🔷2.流程管控。由于商业贿赂可能渗透在公司业务的各个方面,企业各部门在制定反商业贿赂合规工作制度时,可以以“流程管控”的方式将反商业贿赂合规嵌入到销售、采购、招聘、投资等每项环节,确保反商业贿赂合规贯穿于企业运营全过程的所有重要节点,合规工作得以环环相扣,从而帮助企业更高效、更准确地识别风险并进行相应整改。

 

(四)反商业贿赂合规举报及问责

 

在实务中,企业通常采取设立专门电子邮箱、信箱、举报电话等方式,由合规部门的专门人员负责。企业不仅要鼓励企业员工及任何第三方人员提供商业贿赂违规线索,还应强调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工作,提高举报的积极性。对于未遵守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同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作为员工考核、绩效分配、评先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培育反商业贿赂企业合规文化

 

除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外,还应重视从企业内部逐渐培育可持续发展的反商业贿赂企业文化。在员工手册中突出反商业贿赂内容、定期开展反商业贿赂合规培训和考核,使反商业贿赂工作常态化,企业从上至下形成遵守反商业贿赂规定的合规管理合力。

 

“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企业要明确促合规就是促业务的经营理念,推动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工作体系化、制度化、日常化,才能维护企业的商誉和品牌形象,提前构筑业务安全的坚实防线,亦能在应对调查时掌握主动权。

 

注释

[1] 现已被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2] 杨某,杨某,郑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甘01刑终89号。

[3] 《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www.spp.gov.cn/xwfbh/wsfbh/202106/t20210603_520232.shtml,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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