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人才是企业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为企业源源不断地注入创新力和发展驱动力,带来巨大的效益和价值。但同时,一些掌握一定权力的员工也在悄然“腐化”,通过各种舞弊行为暗中侵蚀企业财产和利益,破坏企业发展的根本。企业在处理员工舞弊案件时,通常需要调查取证,而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访谈并制作相应的访谈笔录,是调查取证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民事诉讼中,尤其在员工舞弊案件中,调查笔录证据的性质,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导致该证据在个案中的认可程度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本文将重点分析调查笔录在舞弊案件中的作用与性质认定,并将针对准确把握访谈节奏、制作规范的调查访谈笔录这一问题提出实务建议。
一、调查访谈及笔录在舞弊案件中的作用
1.调查访谈的过程有利于企业查清事实并获取证据
员工舞弊案件中,裁审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通常更为审慎,如果无法准确地还原案件全貌,或在案件的关键细节上出现纰漏导致事实不清楚,均可能影响法官对整个案件的判断。经过内部调查,企业掌握了足够的信息后,对涉案当事人或关联人进行访谈,并在访谈中巧妙的利用某些局部的信息不对称,对突破被调查人的心理防线会产生出其不意的效果,从而使涉案当事人或关联人主动或被动地交待对案件具有重要影响的线索或证据,这对于查明案件真相、获取更多客观证据、取得裁审机关的认可具有重要意义。
2.企业内部调查是加强风控管理以及弥补损失的重要途径
企业在内部调查访谈的过程中,可以直接了解舞弊事件发生的来龙去脉,更直观地感受到企业在规章制度、人员设置、以及财务管理等各方面出现的管理漏洞和合规风险,能更加具有针对性地对企业管理体制进行完善,以提升企业风控能力,防止损失产生或扩大。
3.规范的调查笔录可以成为裁审机关定案的重要依据
调查笔录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乃至刑事案件的办理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制作规范、表达清晰的笔录可能被裁审机关认可,成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如(2019)苏04民终4243号案件中,因企业调查访谈笔录制作规范,且具有涉案当事人的签名,经鉴定后该签名系其本人所签,法院最终决定对调查访谈笔录记载的内容予以采信。
二、舞弊案件中访谈笔录的性质认定
对违纪者本人进行的调查访谈,如果违纪者本人在访谈中明确承认了违纪行为,并在访谈笔录中进行签字确认,甚至签订“悔过书”或者有退赃行为等,裁审机关一般会认为,相关访谈笔录属于当事人对违纪事实的自认,这说明裁审机关会对规范的访谈笔录予以认可,并据此确认违纪事实的存在。如(2022)粤01民终1691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针对企业提出的违纪行为,根据企业提交的面谈笔录,该员工已经在企业的调查面谈中就违纪事实予以承认,法院应当对企业提出的违纪解除理由予以支持。
对舞弊案件的其他关联人物进行调查访谈,裁审机关对此类调查访谈笔录在性质上倾向于认定为证人证言,如果被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该证据将不被认可。如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425号案例中,最高法院认为,律师调查笔录属于证人证言,《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案涉关联人经通知未出庭作证,故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
但即使对案涉关联人物的访谈笔录可能被认定为证人证言,我们依旧建议企业制作调查笔录并录音,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企业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对关联人士进行调查访谈,可以以最快的速度了解事实真相,录音录像的过程也可以作为证人证言的佐证,影响法官心证,同时也可以避免证人或当事人临时反水,使企业在法庭上处于被动局面;第二,被访谈人可能会在调查访谈过程中提及其他有效客观证据,企业可以结合笔录内容,提前固定相关证据,丰富证据种类,增强调查事实的可信度;第三,裁审机关虽然可能将案涉关联人物的访谈笔录认定为证人证言,但可能并不需要证人出庭,因为不排除裁审机关会在庭下以电话或实地访谈的方式对受访人员进行调查的可能性,从而在了解访谈笔录内容的真实性情况后影响裁判者的心证,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充分掌握调查的主动权。
三、制作规范的调查访谈笔录的建议
1.前期准备
访谈时间、地点及人物的确定。我们建议,访谈不宜由访谈人员一对一单个参与,应当保证参与调查访谈的人数至少有两个人,其中一个人主问,另一个人辅助并帮助记录访谈内容,这样有利于访谈的流畅与记录的完整。访谈应当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如上班时间在企业会议室进行访谈,避免将被访谈人带去不熟悉的地点或在不合理的时间进行访谈,减小被访谈人拒不配合访谈的可能性,也可以减少司法机关裁审过程中对访谈合法性的怀疑。
访谈前应提前准备访谈提纲。提纲中尽可能多的体现企业已经收集的和待查事项有关的书面证据和其他证据,包括哪些待证事实需要通过被访谈人的陈述来印证,是否还存在企业尚未发现的其他违纪行为等。另外,建议访谈人员应提前预测好被访谈人可能的反馈答复并针对性地准备追问问题,以免因准备不足错过一些关键性事实和证据获取的机会。
访谈过程中需要录音。访谈录音非常重要,在实践中通常作为印证笔录内容的关键辅助证据。如果笔录证据与录音无法准确对应,可能导致相应的笔录证据不被裁审机关认可。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访谈过程中应安排一个人负责专门录音录像,保证录音录像全过程不间断。另外,录制后的音频和视频不要选择性地剪接、删改,经过后期修正和删减的录音录像,以及与笔录内容存在实质差别的录音录像,会直接影响裁审机关对访谈笔录的效力认定。
2.访谈过程
访谈应以面谈为主。与被访谈人员面对面交流,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对方情绪的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访谈策略。我们建议访谈的方式应尽量采用面谈的方式,以在访谈中寻求机会突破被访谈者的心理防线获取更多的线索和证据。
在访谈的过程中需要注重情绪的传达。访谈人员应当努力传递真诚,在与被访者交流的过程中应当放慢语速,控制音量,从容不迫,同时尽量营造轻松氛围,切忌大吼大叫,向被访谈者传递过多消极、激进的情绪,以免引起被访谈人员的抗拒和抵触从而拒绝交流。
运用对话技巧。访谈中,被访谈人员可能因惧怕舞弊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或害怕行为牵连到自身而拒不配合沟通。对此,访谈人员应注重交流与对话的技巧。对违纪者本人,访谈人员应当刚柔并济,告知其配合调查的义务、不配合调查的责任等。同时,访谈人员也应努力引导其主动说出真相。对于案件的知情人,访谈人员应当告知其事态的严重性,同时承诺企业会执行保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保护,解决其后顾之忧。
3.笔录成稿的制作
访谈笔录要清晰准确,避免歧义。访谈笔录在记录时,应当准确具体,据实书写,特别是被访谈人若承认参与了被调查的事件时,应当根据其陈述准确记录下事件相关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与结果等,切忌人为删减或歪曲表达;在被访谈人对被询问的问题进行否定回答或者拒绝承认参与相关案件时,也应当记录清楚其陈述的原因、可提供的线索与证据及提供时间和方式,以便访谈后及时核实。
访谈笔录应当经当事人签字核实。在访谈结束,笔录记录完成以后,访谈人员应当将笔录内容交由被访谈者核实,如果其对于笔录内容没有异议,则需要被访谈对象逐页签字确认,同时应在最后一页记录上书写声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跟我说的相符”。逐页签字与书写声明的好处是避免被访谈人在法庭上质疑访谈笔录系剪辑、拼凑而成。另外,除被访谈人外,所有参与访谈的其他人员,包括主访谈人、笔录撰写人以及录音录像记录人也应当在访谈笔录上进行签名。同时,在上述各项内容均确保准确规范后,应当要求被访谈人及时在笔录上签署时间(年月日)。对于笔录的签署时间应当特别注意,要求被访谈者现场核对后签字,而不是将笔录带走审核后补签,因为如果签署时间与录音录像上体现的时间或访谈笔录上记载的访谈时间不一致,很可能引起裁审机关对笔录效力的怀疑。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被访谈人在复核访谈笔录时发现记录与其表达之处有所不符,或者记录人对其表达进行了错误理解等,可以要求对内容进行修改,但对于修改之处,应当要求被访谈人签名捺印再次确认,以免裁审机关误解该笔录被后期人为改动。
结语
在裁审机关在员工舞弊案件事实认定上更为审慎,且对于舞弊证据的规范性要求也更为严格的情况下,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对于员工舞弊行为的调查取证更应当足够重视,并规范操作,避免在案件中陷入被动局面。调查访谈及笔录制作,作为员工舞弊案件调查取证的关键环节,企业只有掌握调查的主动权、准确把握调查访谈的节奏、制作规范的调查笔录呈交裁审机关,才可能达到及时合法地处理舞弊员工并减少企业损失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