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藏品运营团队不按照授权协议约定向作品权利人支付版税的情况下,即构成数字藏品运营团队违约。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是,如果作品权利人没有收到版税,会不会影响到已经发行的数字藏品继续交易。
一、未支付版税构成合同违约
作品权利人将作品许可给数字藏品运营团队,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对作品进行NFT化处理,并生成数字藏品后发布、销售,在此过程中,作品权利人与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基于《著作权授权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数字藏品运营团队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版税,直接构成合同违约。在数字藏品运营团队没有支付版税时,数字藏品已经对外发行了,而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发行该数字藏品那一刻,是获得了作品授权的,相应地数字藏品已经开始流通、交易。
数字藏品在流通过程中,由于数字藏品运营团队违约、作品权利人没有获得版税,那之后会发生什么连锁反应?
二、在授权协议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作品权利人有权禁止数字藏品的继续流通
权利人将作品许可给数字藏品运营团队有三种方式:
1
作品著作权归属数字藏品运营团队所有,即运营团队既拥有数字藏品权,还拥有数字藏品对应作品的著作权,这通常对应于新作品的情况;
2
作品著作权归属并不转移,同时数字藏品权也归属原作品权利人,数字藏品运营团队仅仅对数字藏品权进行运营,提供技术服务、运营服务等,并基于数字藏品运营收益分配一定的收益比例或者按照固定收费收取服务费;
3
作品著作权归属并不转移,数字藏品运营团队仅仅拥有数字藏品权,例如运营团队有权对作品以NFT方式进行加工,将生成的NFT作品进行展示、发布、销售、获得报酬。
在方式1的情况下
除非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数字藏品运营团队违约的情况下作品著作权返回给作者,否则数字藏品对应作品的权利人始终为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即使作者与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发生冲突,都不会影响数字藏品的权利归属,也不会影响数字藏品的交易、流通。即使数字藏品运营团队破产,导致数字藏品运营团队所拥有的作品著作权均归属了公司破产时的债权人或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处置变现而发生著作权权利转让,但由于在破产之前数字藏品已经发布并流通,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已经对外承诺数字藏品是永久性流通的,所以在数字藏品运营团队拥有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不论数字藏品运营团队怎样违约,都不会影响数字藏品本身的流通。当然,假设数字藏品交易平台、NFT技术链有特定的约定,是有可能影响数字藏品本身流通的,例如我们假设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规定一旦作者投诉没有收到版税即停止数字藏品的发行和后续交易,那么在该投诉被受理、处理的情况下就极有可能导致数字藏品无法流通。但我们理解数字藏品交易平台、NFT技术链通常不会有这样的规定,这和平台的运营初衷有悖,所以这样的情况几乎可以忽略。
在方式2的情况下
一旦数字藏品对外发布,则可能存在的问题之一是作者不向运营团队支付服务费,可能问题之二是作者支付了服务费但运营团队无法提供运营服务。但因为数字藏品已经对外发布,通常不会影响数字藏品的继续流通和交易,所以不在本文讨论范畴之内。
那么,针对方式3的情况下呢?
作品对应的著作权始终由作品权利人拥有,并不是数字藏品运营团队拥有,数字藏品运营团队是基于《著作权授权协议》获得数字藏品权。《著作权授权协议》对于数字藏品运营团队不支付版税的违约情况怎样约定,决定了数字藏品本身的命运。
在一种情况下,授权协议约定一旦合同签署、数字藏品对外发布,则权利人不可撤销对数字藏品的授权,不得阻止数字藏品的继续流通,权利人只能针对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延期支付版税要求继续支付版税。如果有类似的约定,则即使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发生了违约的情况,仍然可以确保数字藏品继续流通。
在另外一种情况下,是授权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数字藏品运营团队不按照约定支付版税,则权利人有权撤销对数字藏品的授权,不再对数字藏品进行授权。这可能会导致数字藏品无法继续流通,至少缺少了交易的权利基础。
还有一种可能性,授权协议中并没有对数字藏品运营团队违约情况下权利人是否能够撤销对数字藏品的授权做出明确的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适用法律的规定。由于权利人和数字藏品运营团队之间是合同关系,适用民法典中的合同有关规定,在数字藏品运营团队一方未履约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方——作品权利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按照通常的处理流程,作品权利人可以发出通知要求数字藏品运营团队继续履约即支付版税,如果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支付版税,则作品权利人可以通知运营团队解除授权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规定,该授权协议通常会被解除,其效果仍然是撤销对数字藏品的授权。
因此,只有在《著作权授权协议》明确约定对数字藏品授权不能被撤销的情况下,数字藏品运营团队的违约才不会对数字藏品的继续流通造成障碍。这样的权利需要明示、即在授权协议中明确约定是否可以对数字藏品授权予以撤销,而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
三、善意第三人制度是否可以保证数字藏品继续流通
如果在数字藏品运营团队违约的情况下,就使得作品权利人可以单方面阻止数字藏品的继续流通,会直接造成数字藏品购买方的损失。这可能会导致数字藏品的价值下降,甚至可能导致被阻止的数字藏品价值归零。
如果数字藏品购买方在购买数字藏品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例如已经查看数字藏品交易平台针对该数字藏品写明“本数字藏品已经获得版权方的合法授权”或类似的法律提示,且基于购买方的合理判断不会认为数字藏品存在盗版问题、其也无法预期到数字藏品对应作品的原始权利人会撤销对数字藏品的授权,而且购买方足额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我们倾向于认为数字藏品购买方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否可以继续持有数字藏品、是否可以继续交易数字藏品?我们认为,只有在数字藏品发布时明确声明“在权利人收到版税后数字藏品才正式被购买方拥有”的情况下,数字藏品购买方才无法在原始权利人合法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继续持有数字藏品,否则,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数字藏品购买方有权继续持有数字藏品。而原始权利人只能针对这个继续被购买方所持有的数字藏品去追究数字藏品运营团队的责任。我们应该理解,购买方能够成为善意第三人的前提是原始权利人曾经将数字藏品授权给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否则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将购买方作为善意第三人处理。
那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购买方是否可以再次出售争议的数字藏品呢?尤其是,在原始权利人已经对外发表声明撤销对数字藏品的授权的情况下数字藏品是否还可以继续流通?这在未来会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数字藏品的下一任购买方不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问题在于,已经成为善意第三人的购买方是否有权出售数字藏品?从数字藏品本身的性质看,一旦数字藏品发布,即应具有流通的属性,但从原始权利人已经撤销对数字藏品授权的角度看购买方明知原始授权权利已经丧失还继续出售数字藏品也会造成对原始权利人的不公平。因此,在司法判决有明确的界定之前或者立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前,会存在争议。
可能的一种解决途径是,针对后续的数字藏品流通,通过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给予原始权利人版税,即数字藏品交易平台通过收取版税、交易手续费的方式来平衡各方的利益,一方面使得数字藏品的流通价格可以保持或者走高,保证数字藏品购买方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原始权利人获得版税的收益。在这样的运营模式下,建议数字藏品交易平台采用“N+0”的方式与原始权利人进行结算,并明确版税部分不计入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营业收入、该版税部分直接归属于原始权利人。
四、小结
数字藏品运营团队违约并不支付版税,会直接导致数字藏品对应作品的权利人的收益受损,间接会导致数字藏品流通受到阻碍,也就可能导致数字藏品购买方遭受损失、无法实现投资预期。从维护数字藏品市场有序运营角度出发,从平衡各方权益着眼,建议在《著作权授权协议》中明确约定作品权利人何时可以撤销作品授权,并明确约定除约定情况外作品权利人无权撤销作品授权。另一方面,也建议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在发行数字藏品时做出明确的说明何时数字藏品将无法继续流通。这样会降低数字藏品流通的不确定性。
同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NFT技术链提供方应提供适当的保障机制促使作品权利人的版税被优先分配,或者有足够的保障机制,例如直接由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分配版税等。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类似机制已经被充分利用和发展,而且对于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而言会衍生新的服务方式、收费内容等,会促使数字藏品市场更加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