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日投资并购新动向
作者:苗晓艳 时间:2022-03-28

关于中日投资并购新动向[1]

 

1. 中国企业的对日投资

 

(1)最新动向

 

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2020年),截至2019年,在日投资的外资企业共计2808家,亚洲系外资企业(822家)占全体外资企业数量的29.3%。其中,中国大陆以317家企业的数量占据榜首,数量大约是排名第2的韩国(165家)以及排名第3的中国香港(158家)的2倍。

 

日本经济产业省第54次外资企业动向调查

(2020年)统计表

 

中国企业的对日投资活动主要分为以下3个类型:

①为开拓日本国内市场;

②为获得日本的技术、管理经验、品牌及制造能力;

③与赴日消费相关的产业。

 

其中,类型①主要包括电信、太阳能发电、共享经济、跨境电商、线上支付等行业,典型案例是中国总公司凭借领先技术、富有竞争力的产品、资金实力等积极开拓日本国内市场,从而扩大经营活动的竞争力。

 

类型②则分布在新能源、AI、半导体、医疗健康、环境保护等日本具有技术优势的领域,常见的投资模式包括:中国企业通过并购及技术合作等方式,引进日本的先进技术,优化升级中国国内的事业活动;凭借资本实力,收购日本大型制造企业的亏损部门或因资金周转问题而无法继续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接受技术转让;收购后继无人的中小企业等。

 

 类型③则常见于免税店、温泉旅馆等的经营或收购,还包括曾经炙手可热的赴日医疗产业。该些产业过去多以赴日消费为目标,但因近几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化,撤回投资的案例也在不断增加。

 

根据JETRO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0年末,中国大陆在日本的对内直接投资存量为399百万美元,而截至2020年末,该数字攀升至7,003百万美元。即,中国大陆的对日直接投资存量10年间增长了约17.5倍。与之相比,同期的美国对日直接投资存量仅增长约1.25倍,两国的变化差距十分显著。实务中,广大业内人士亦对2010年至2020年间中国企业对日投资的迅猛增长颇有感触。

 

 

单位:百万美元

JETRO:直接投资统计-对日直接投资(存量)

 

另一方面,从投资金额来看,截至2020年末,美国的对日直接投资存量为91,021百万美元、新加坡为41,559百万美元、韩国为9,062百万美元、中国香港为8,819百万美元,而中国大陆仅为7,003百万美元,对日直接投资存量的绝对数字较低。

 

单位:百万美元

JETRO:直接投资统计-对日直接投资(存量)

 

关于中国大陆对日直接投资额较低这一点,原因在于在中国大陆进行对外投资的难度较高(如手续复杂、对投资方或产业设定准入限制等),因此中国企业为了灵活利用世界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或搭建境外上市架构的需求,更加倾向于选择在新加坡、中国香港、开曼群岛等地设置BVI等实体,再通过离岸投资的方式向包括日本在内的世界各国进行投资。

 

(2)法律风险点

 

比较中国企业对日投资与日本企业对中投资,其流程较为类似,但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根据以往的并购及企业设立案件的实务经验,笔者总结相关的法律风险要点如下:

 

(a) 鉴于在日中国人数量较多,中国企业通常不会从本国派出员工,而是直接聘用日本当地对日语和日本习俗较为熟悉的中国人。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由于报关手续冗长复杂,自公司设立阶段开始,中国企业越来越倾向于聘用在日中国人,或招聘当地的日本人来开展经营活动。

 

(b) 与(a)类似,考虑到在日本开设银行账户等手续较为复杂,中方投资者通常不经过正规的对外投资程序,而是通过私人间的融资渠道在日本设立据点。

 

(c) 出于对日本公司的信任及控制成本的考量,中方投资者通常不会在收购前开展详细的尽职调查,或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签订合同。

 

关于上述(a),负责经营活动的在日中国人及当地招聘的日本人虽然对日本的商业习惯较为熟悉,但对日本法律的理解存在欠缺。根据笔者以往的咨询经验,相关的违法违规案例包括但不限于:因违反日本景品表示法开展广告宣传活动而受到消费者投诉、日本主管机构的警告处罚等;日本子公司从中国进口产品在日本国内进行销售,但相关产品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缴纳消费税,因修正申报等税务风险导致其中国总公司的上市活动受到影响。

 

关于上述(b),多数中方投资者并未履行日本外汇法要求的投资备案程序,笔者认为这也是前述JETRO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大陆对日投资较少的原因之一。

 

近年来,投资集成回路及半导体制造业的中国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根据2019年8月正式实施的日本外汇法修正案,计算机、智能手机、集成回路及半导体等信息处理相关设备和零部件制造业、信息处理软件制造业、信息通信服务相关行业被划为应当履行事前备案手续的投资产业。在笔者处理过的收购案件中,曾发生相对方的代理人因未掌握上述情况,未在投资之初履行相应备案手续,最终导致交易延期交割的情况。

 

另外,中国企业开展对日投资,不仅需要履行日本外汇法项下义务,还应当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对外投资相关的审批许可,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实务中统称为“ODI备案”。投资对象处于敏感国家地区或投资产业属于敏感行业时,适用审批制;其他情况则适用备案制)。进行ODI备案时,不仅投资对象所处国家地区或产业领域存在限制,还需要对股东背景、投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资产整体状况等开展综合审查。特别是中国自然人作为实际支配人,通过SPV开展海外投资或融资活动的情况下,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限制较为严格(实务中称为“37号文登记”)[2]。另外,鉴于各地区的管理方法存在差异性,我们在设计投资架构时,应当掌握相关法规政策及实务运用状况,否则不但难以制订合适的投资方案,而且即使经过了法律尽职调查和合同交涉阶段,在交割完成前仍然可能存在无法预计的风险。

 

因此,与日本企业对中投资并购类似,中国企业的对日投资并购案件同样需要专注于跨境贸易业务的中日两国律师、会计师等提供专门支持和共同合作,以便灵活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推动投资并购活动顺利进行。

 

2. 中日企业合作的新趋向

 

以往中日合作的大趋势是日本企业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技术,以在中国建设制造工厂或开拓中国市场开拓为目标,开展对中投资活动。

 

直至90年代末,因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完善,对外投资的限制较为严格,特别是在公司设立的许可审批、土地使用等方面,中方投资者的配合不可或缺,因此中日合资的投资方式较为常见。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后,外资限制逐步放缓,日方独资渐渐成为主流。但,笔者注意到在最近几年,中日合资设立企业的趋势再次抬头,其中的多数案例为日方少数出资(即日方投资取得的股份等权益未超过半数)。

 

过去的中日合资案例中,通常是具有资金实力和技术优势的日本企业以取得中国当地的资源(土地、市场、关系网络等)为目标,在投资形态上多为合资企业。日本企业通过获得过半数表决权的方式,取得对合资企业的控制权。但,在最近的案例中,出现了中方企业资金实力和技术等超过日方的情况。关于这一点,从日方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其需求在于强化业务合作、获取经营信息等;从中方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其目的在获得日方投资、提升企业形象,并为将来打入日本市场奠定基础。双方投资者就上述需求达成一致,导致日方少数出资的案例不断涌现。

 

1

通过现有代理商或业务合作方开展投资的案例

对于已经深耕中国市场的日资企业来说,考虑到在中国设立营业网点的成本、人员管理、商业惯例(如防止商业贿赂等合规风险)等多方面要素,通常会选择通过代理商等开展业务。

 

近几年,由于中国消费者需求的高涨、与国内其他竞争对手的竞争白热化等因素,日本企业开始倾向于通过委派员工、少数出资等方式强化同中国国内企业的合作关系,以便在中国本地更加灵活地开展合作业务。另一方面,也存在日本企业希望收购中国分包方为子公司但收购资金不足,或者日方为日本上市公司,相关收购活动难以满足合规要求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日本企业也会选择进行少数出资。

2

为新业务合作开展投资的案例

​中日投资构建跨境电商、信息商务等新型产业框架的过程中(中方与日方各自发挥其优势),日方对中方(多为创业企业)进行少数出资的案例不断增加。特别是与开拓日本国内新业务相关的情况,例如日本的传媒企业这样的企业,此前从未有对中投资的经验,现在为了开展新业务,也开始尝试在中国进行投资活动,在新领域中与中国企业构建合作关系。

3

​日本企业对中风险投资的案例

以前日本企业对以上市为目标、搭建VIE架构的中国企业进行离岸投资的案例较多,但近年来,在创业企业初创阶段便以投资者的身份对中国国内法人进行直接投资的案例不断增加。

 

创业企业通常需要经过天使轮融资、多轮投资者融资后完成上市目标,上市之前主要以有限公司的形态获取融资。因不具有株式会社的构造,创业企业无法像离岸投资那样发行种类股,需要相关的全体当事者签订股东协议,通过协议约定达到发行种类股的同等效果。2016年商务委员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取消前,关于该操作是否违反中外合资企业应当依据出资金额开展经营活动、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则,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相关实务进展也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但现在来看,实务中已经出现众多签订上述股东协议的案例,通过该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战略投资的日本企业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注释

[1] 本稿日文版与日本TMI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联名首发于瑞穗银行China Business Monthly 2022年3月号

https://www.mizuhobank.co.jp/corporate/world/info/cndb/economics/monthly/index.html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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