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作品如何对数字藏品进行授权
作者:崔维 时间:2022-03-24

在传统的作品授权过程中,也存在着对原作品进行加工、然后将加工后的作品应用于产品中的情况,例如可能将灰姑娘的造型用于书包等商品。但传统的作品授权中对作品进行加工的情况并不常见,这是因为原作品是在适合于一个产品的情况下产品方才会寻求获得对于原作品的授权。NFT产品出现后,这样的情况出现了比较大的改变,原因在于NFT产品基于互联网技术、其需要适应互联网展示的方式,也需要满足NFT产品购买方的审美需求,因此原作品被加工后应用于NFT产品的情况大比例提升。针对NFT产品,目前中国市场通常称之为数字藏品。

 

伴随着对原作品进行加工、创作的过程,专门针对数字产品创作的新作品也层出不穷。这一类新作品往往是作者(例如设计师、艺术家)基于数字藏品运营团队的邀请而创作,可能是限定范围创作——例如基于《三体》小说创作三体人的形象,也可能是作者自行创作。另外一种情况是作者将自己创作完毕的作品直接授权给数字藏品运营团队,例如对一个唐卡作品的授权。

 

本文要讨论的内容是作者如何将自己创作的新作品授权给数字藏品运营团队。

 

一、新作品的权利基础

 

新作品创作,按照权利来源可以分为两种:基于一个已有作品进行创作;直接进行创作的全新作品。针对第一种情况,通常是“命题作文”,例如我们上面所举例的基于《三体》小说创作三体人的形象,这通常理解为需要获得《三体》小说作者的授权。而数字藏品运营团队从市场角度考虑,可能会要求作者围绕一个特定的背景进行创作,而这样的背景通常需要获得授权。我们前文讨论过,作者因为是创作者的身份,通常不具有获得背景授权的能力,所以数字藏品运营团队会以一个协调者、整合者的身份去整合授权主体、创作者、市场,并推动数字藏品的创作、发布、流转等。在需要获得背景授权的情况下,权利来源通常掌握于数字藏品运营团队,所以作者的话语权相对会小。

 

针对第二种情况,并不基于已有作品或者任何需要授权的背景,而是创作者直接进行操作。与通常的创作所不同的是,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已经向创作者“订货”——新作品直接以数字藏品的形式授权给运营团队,所以有一点命题的意思、但又是一个开放式的命题。在这样的情况下,作者可以将新作品授权给运营团队,也有可能不将新作品授权给运营团队,所以作者的话语权会相对大。

 

一个新作品的创作是否需要权利来源,决定了新作品授权给数字藏品运营团队时作者的话语权。

 

二、新作品的著作权应依据约定而确定

 

如果是一个已有作品,通常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利人是将作品授权给数字藏品运营团队使用于数字藏品领域。但对于一个新作品,则非常有可能由运营团队直接拥有新作品的著作权。这一方面是新作品非常可能是针对数字藏品来创作的,所以不论是作者还是运营团队都有这样的预期,另一方面在上文所讨论的需要背景授权的情况下作者的话语权相对小,因此更容易使得新作品著作权归属数字藏品运营团队。

 

对于需要背景授权的情况,往往会约定新作品除人身权以外的所有权利都归属数字藏品运营团队,从合同条款上看其需要梳理的逻辑相对少,导致合同条款的复杂度相对小。

 

对于不需要背景授权的情况,又可能出现两种情况。情况1:仍然是约定新作品除人身权以外的所有权利都归属数字藏品运营团队。情况2:约定数字藏品领域的权利归属运营团队,其他权利仍然归属作者,合同条款会相对复杂。

 

上述情况2,由于并不是所有财产权利均归属数字藏品运营团队所有,因此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就需要一次性将其希望拥有的权利均获得授权,所以对于数字藏品运营团队的运营规划和法律条款描述有一定的要求。

 

针对新作品的权利归属,可以用如下表格来梳理:

 

 

三、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对于作品权利的诉求

 

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对于作品权利的诉求,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情况:

 

 

按照律师的逻辑,会首先建议数字藏品运营团队获得完整的著作权。但从我们对于数字藏品运营团队的分析,运营团队最为关心的是对于数字藏品的独家运营权,并不是获得完整的著作权。我们能够理解,从市场运营的角度来说,能够对一个数字藏品进行运营,这才是运营团队的立身之本,所以是否获得完整的著作权,反倒不是运营团队所关心的。法律是为市场服务,“存在即合理”。

 

对于数字藏品运营团队的诉求,我们简单地解释如下:

 

1、独家运营权

 

确保其他团队不会运营特定的数字藏品,从而使得数字藏品购买方更容易接受数字藏品、对于数字藏品的价值更为认同。

2、数字藏品权

 

这是我们对于NFT作品(数字藏品)所需要的权利的一个统称,并不是一个固有的法律概念,其应该包括:对作品以NFT方式进行加工(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剪辑、编辑、汇编)的权利,将作品对应的电子文件与其他软件进行组合的权利,将生成的NFT作品进行展示、许可、获得报酬、允许购买方对NFT作品进行转让。

3、衍生产品权

 

基于数字藏品开发衍生产品的权利,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可以包括基于作品开发与数字藏品或基于区块链技术有关衍生产品的权利。

4、再次创作权

 

基于数字藏品进行二次创作、重新创作的权利,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可以包括基于作品进行二次创作、重新创作与数字藏品有关内容的权利。

5、完整著作权

 

除人身权以外的著作权权利。

 

四、新作品对于数字藏品运营团队的授权内容

 

基于上述分析,作者将新作品授权给数字藏品运营团队的过程中,可以按照如下原则考虑授权范围:

 

 

第一,授予数字藏品运营团队拥有数字藏品权,即对新作品进行NFT方式的加工、生成NFT作品、对外发布NFT作品、许可、获得报酬等。

 

第二,授予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对新作品拥有与数字藏品有关的独家运营权,即在数字藏品领域不再有第二个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对该数字藏品进行运营。进一步地,还可以约定一个数字藏品只能发布一次,或者在多长时间段内只能发布一次,避免运营团队频繁发布重复数字产品的问题。

 

第三,可以考虑授权数字藏品运营团队基于数字藏品进行衍生品开发。为了避免线下发售的衍生品与线上衍生品发生冲突,可以划定一个界限,对数字藏品运营团队能够开发的衍生品范围予以界定。这个问题相对复杂,也容易发生冲突。

 

第四,可以考虑将新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数字藏品运营团队所有,即除人身权以外的著作权权利均归属数字藏品运营团队。为了保障作者的利益,作者可以要求参与对该新作品有关的所有收益的分配,即不论运营团队如何基于新作品获益,均需要将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作者。在要求收益的情况下,作者需要详细地拟定法律条款,例如对于数字藏品运营团队整体出售数字资产、作品的情况下,作者如何分得收益等。

 

第五,要求数字藏品运营团队不得独立进行再次创作,而是每次的再次创作均由作者完成,或者征得作者同意后再委托第三方进行再次创作。这是我们对于作者的建议。

 

五、小结

 

在针对数字藏品应用进行新操作的情况下,新作品的著作权可以考虑归属数字藏品运营团队所有,但作者可以要求参与所有收益的分配,也可以要求再次创作必须由作者亲自完成或得到作者的授权,这样更容易平衡各方的利益。而为了推动数字藏品的市场化,作者应给予运营团队足够的授权,即数字藏品权、独家运营权、衍生品开发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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