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藏品彼此之间的冲突
作者:崔维 时间:2022-03-17

创作数字藏品的一种形式是基于已经存在的艺术品做3D模型,并将该3D模型制作成NFT作品对外发布。如果两个独立的NFT运营团队针对同一个艺术品各自制作了一个外型基本一致的3D模型,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这对于NFT作品的购买方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基于艺术品创作的NFT作品本身不是必然得到著作权保护

 

基于艺术品进行模型制作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对艺术品进行100%的复原创作,就是不对艺术品进行修改、再加工,例如本文重点讨论的艺术品3D模型,这样的情况非常常见,比如玩具厂家会对中国馆、航天飞机这样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进行缩微复制等。第二种情况,基于一个艺术品进行再加工、再创作,从而形成一个新的艺术品。

 

针对上述第二种情况,因为新的艺术品中包含了再创作的内容,因此其著作权或者专利权是独立的,两位设计师创作的内容发生冲突的概率非常小。如果发生冲突,通常会被认为是在后完成的设计师侵犯了在先完成的作品对应的著作权。这样冲突判定的结果虽然不是绝对的,但通常会被这样理解。

 

针对上述第一种情况,则相对复杂一些。因为3D模型A,就是第一位设计师复原的艺术品模型是基于艺术品做的100%复原,而3D模型B,就是第二位设计师复原的艺术模型可以被理解为与3D模型A是一模一样的,因为两者都是基于一个艺术品做复原,所以一模一样是常态,如果不是一模一样的才是特例。

 

那问题就产生了,3D模型B会涉及到抄袭3D模型A的问题吗?或者说,3D模型A的设计师可以要求第二位设计师停止出售3D模型B吗?其中核心的问题在3D模型A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或者说3D模型是否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内。从市场角度看,由于3D模型B并不是复制了3D模型A,尽管两个模型是一模一样的,但3D模型B是复制的原艺术品,其之所以与3D模型A“一模一样”,是因为3D模型A也是复制了原艺术品,所以从3D模型B的源头来看,其并没有和3D模型A发生冲突,即没有抄袭3D模型A。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或者说从创作的角度看,3D模型A也好、3D模型B也好,其均为复制原艺术品,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所定义的“创作”、并没有带来新的表达,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具体可以参考(2017)最高民再353号判决书。

 

从原艺术品复制制作3D模型的过程,因为其被认为是复制,所以3D模型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这并不代表原艺术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上面所讨论的例子中,如原艺术品仍然在著作权法保护的期限范围内,如果第二位设计师制作3D模型B并没有得到授权,那么原艺术品的权利人是可以追究第二位设计师的侵权责任的。这就回到了之前我们所讨论的NFT作品所需要获得的授权来源问题。

 

二、NFT作品可能会遇到“撞车”的局面

 

如上所讨论,由于同样的3D模型可能是出自不同设计师之手,因此NFT作品就会出现撞车的局面。在上述的例子中,如果3D模型A3D模型B均来自于同一个艺术品,在都获得了原艺术品授权或者已经超过原艺术品的保护期限的前提下,两位设计师各自对于其各自复原的3D模型拥有对外销售的权利。对于两位设计师而言,彼此并没有互相抄袭,所以两者之间的对外销售、许可的权利并不冲突。但对于NFT作品购买方而言,可能会在市场上面对两个不同的3D模型,而从外形、外观上看NFT作品购买方是很难对3D模型A3D模型B进行区分的。

 

这需要NFT作品购买方能够识别一个NFT作品,即NFT购买方在购买的时候需要仔细地研究NFT作品到底是什么、来自于哪里,这始终是一个话题。

 

三、制作3D模型是否需要获得授权

 

通常我们会认为复制艺术品需要征得艺术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我们所面对的复杂问题是,如果一个艺术品已经进入公众领域,例如超过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期限,那么对这样的艺术品进行3D模型制作是否还需要获得授权?比如,对台北故宫博物院中的“翡翠白菜”雕刻进行3D模型制作,需要获得授权吗?

 

 

首先,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艺术品本身无法对外授权,授权的前提是被授权的客体受到法律保护。而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是为了在法定保护期限内给予权利人足够的权利保护,也是为了让权利人在法定保护期限后同意公众可以使用艺术品。本文所讨论的3D模型制作是对艺术品的复制,归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复制权,而复制权对应法律规定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恰恰给予了公众在法定保护期限届满后可以使用特定作品的权利。

 

退而求其次,艺术品的作者、著作权人可以对超过法定保护期限之后的艺术品复制进行署名授权。尽管艺术品本身的法定保护期限已经届满了,但作者的署名权却是一直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为了将3D模型A与3D模型B区别开来,3D模型A的创作者、第一位设计师可以想办法获得艺术品原作者的署名授权,例如“崔大师授权制作之XYZ艺术品之3D模型”,通过“崔大师授权制作”的标注将作者授权的3D模型制作与其他未经授权的3D模型制作区别开来。如果“崔大师”已经过世,这是我们所讨论的3D模型制作过程中更为常见的情况,那么可以采用“崔大师后人授权制作”的方式,也可以起到同样的效果。

 

再退而求其次,有可能一个艺术品太过于古老,以至于无法找到艺术品作者的后人,或者说后人太多、无法区别哪一个后人的授权才是“正宗”的,那么还可以通过某一个管理单位的授权来将3D模型制作予以授权。例如上文所提到的“台北故宫博物院授权制作”,从而将不同3D模型的来源予以区别。

 

也就是说,对一个超过法定保护期限的艺术品进行复制、3D模型制作等,不需要艺术品本身的授权。那么为了将彼此进行区分,尤其是某一个认为自己获得了“正宗”授权的设计师、NFT运营团队希望将自己与其他制作团队区别开来的时候,可以考虑使用“署名”授权的方式进行区别。

 

四、署名授权不需要以商标权为前提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第一位设计师获得了“台北故宫博物院授权制作”的署名授权,那么第二位设计师是否可以虚假地使用“台北故宫博物院授权制作”呢?第二位设计师或者对应的NFT运营团队可能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为了提高自己的3D模型数字藏品的销售量来刻意地进行虚假宣传呢?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第一位设计师或者其对应的NFT运营团队是否能够维权?

 

 

一种考虑是,第二个NFT运营团队侵犯了“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商标,涉嫌商标侵权。此一种考虑需要两个前提,第一个前提是“台北故宫博物院”已经申请了商标,第二个前提是由商标权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或者商标权人授权第一个NFT运营团队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如果没有商标权人,那么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概率就相对低,也可以考虑使用未注册商标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但这样的成本就太高了、难度太大。

二种考虑是,第一个NFT运营团队指出第二个NFT运营团队涉嫌不正当竞争,因为第二个NFT运营团队在没有获得署名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了虚假宣传。这样的诉讼理由也是成立的,相对而言更加直接,也不以商标权的存在为前提。

 

那可能还要考虑更加复杂的情况,如果第二个NFT运营团队这样来宣传“基于台北故宫博物院收藏的“翡翠白菜”制作的3D模型”,这个还构成虚假宣传吗?这可能就是第二个NFT运营团队要考虑的宣传尺度问题。

 

五、NFT链信息中加入署名授权即具有唯一识别性

 

上面讨论的问题,是因为基于一个已经超过法定保护期限的艺术品进行3D模型制作后,所产生的3D模型A3D模型B“撞车”时,怎样通过法律手段、市场手段予以解决。法律工作者的狭隘性可能在于忽略了技术手段。NFT作品的本质在于NFT技术可以对一个作品进行唯一识别、且不可更改,这是NFT技术本身的特性,那么在NFT作品中直接标记作品来源就可以实现两个3D模型之间的区别。

 

NFT技术所重点标记的仍然是“署名授权”信息,而不是设计师信息、NFT运营团队信息。这是因为“署名”、NFT设计师、NFT运营团队三者相比较而言,更具有识别度的仍然是“署名”。从商品流通的角度看,NFT运营团队应更倾向于使用“署名”的方式来提高其制作的3D模型A的知名度和流通性,NFT设计师的标记应作为辅助,而不是重点。

 

所以,在针对3D模型A的NFT作品信息中会包括“台北故宫博物院”的信息。对应地,如果第二个NFT运营团队也通过NFT技术对3D模型B进行署名标记,那么也只能标记“基于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品制作”,而不能直接标注“台北故宫博物院”,这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虚假宣传。

 

对于没有获得署名授权的NFT运营团队而言,怎样通过NFT技术对NFT作品进行标记需要谨慎。从原理上来说,NFT作品一旦发布,其所有对外发布的信息即存在于区块链中,是无法进行更改的——除非超过50%的用户都同意对某一个信息进行更改。如果NFT运营团队发布了一个错误的标记,或者发布了一个未经授权的信息,而这样的标记是无法撤回、更改的,那么就成了NFT运营团队的一个“污点”,不仅仅是可能会面对NFT产品购买方的索赔问题,也可能会影响NFT运营团队的后续经营。

 

通过NFT技术进行标记,并不是解决市场问题的必胜法宝。NFT作品最直观的表现仍然是显示在屏幕上的作品,也就是数字形式的3D模型。NFT作品购买方在购买时,首先关注的是3D模型,而不是授权信息等。因此,具有“合法”的“署名”授权的3D模型A与不具有授权的3D模型B的区别度有多大,这始终是一个市场问题。这也给予NFT产品购买方足够的法律提示,在购买一个NFT作品的时候,应该在交易条款中明确自己购买的哪一个3D模型,从而在出售NFT作品的一方(卖家)并没有出售具有“合法”的“署名”授权的3D模型A时可以提出撤销交易、进行索赔。这恰恰是NFT产品交易中最为缺失的一环,即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条款不明确。这也是NFT交易平台为了维护良好的交易环境所要考虑的问题。

 

六、小结

 

对于超出法定保护期限的作品进行复制,并不需要获得作品本身的授权。如果需要将复制品的来源进行有效区分,获得署名授权是相对重要的。而并没有计划获得署名授权的NFT运营团队需要系统地考虑如何进行标记、宣传,这其中的法律风险是可控、可探讨的。

微信公众号 ×

使用“扫一扫”即可添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