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注意的是,目前《土地管理法》仅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而未允许宅基地及公共设施和公益性建设用地入市。但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意味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的转变通道已经打开。我们看到,《条例草案》要求“优先使用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总体规模较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未来或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但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仍存在适用空间。
虽然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并未明确将住宅类用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入市范围,但早在2017年8月,原国土资源部会同住建部在《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中即确定了北京市、上海市等首批13个城市试点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2019年1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及住建部办公厅在《关于福州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又确定了福州等第二批5个城市试点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从试点地区的实操来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与其他类型经济组织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或联合体、通过公开市场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等,如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的规定,北京市允许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国有企业合作开发,也可在项目入市公开交易后,由土地竞得者进行开发建设。据悉,截至2020年2月,北京市已供地68个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9月,位于大兴区瀛海镇的一宗集体建设用地区级统筹地块顺利成交,竞得人为北京上瑞置业有限公司,该地块将建设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均价2.9万元/平方米,这意味着北京市首次尝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共有产权房,进一步扩大了集体土地的使用范围,对其他试点地区有着重要的引领和示范效应。我们认为,尽管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和《条例草案》均未将住宅类用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入市范围,但目前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住房建设在试点地区仍有可操作的空间,未来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是否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尚有待观察相关政策的出台。
实践中,各试点地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的表述不一,如天津市蓟州区、海南省文昌市规定“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4],而成都市郫都区则使用了“依法或依照规定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的表述[5]。部分地区将“入市主体”及“实施主体”区分开来或采用“实施主体”的表述,如北京市大兴区仅规定“各镇土地联营公司(股份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实施主体[6],而浙江省义乌市将“入市主体”与“实施主体”区分开来,规定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主体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或其代理人”或“镇街资产经营公司等镇街全资下属公司或其代理人”[7]。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只提到“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处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问题,并未明确“入市主体”及“实施主体”,也并未明确“所有权主体”与“入市主体”之间的关系。
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定价
结合各地试点实践情况,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般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如成都市郫都区、天津市天蓟州区、佛山市南海区均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方式入市,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进行交易[8]。
目前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及《条例草案》均未明确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次流转的限制性条件。在试点实践过程中,部分地区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如成都市郫都区规定,存在违规情形的土地不得转让、转租,包括未按约支付土地价款或土地增值收益金及其他税费、未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或者未按规划用途建设等。又如,浙江省义乌市规定,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规划条件使用土地、使用权人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2]2011年5月6日,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原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2011年11月2日,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http://news.cnr.cn/native/gd/201309/t20130925_51368942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4月29日。
[5]《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第八条:“依法或依照规定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
[7]《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或其代理人作为入市实施主体。”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镇街集体经济组织的,由镇街资产经营公司等镇街全资下属公司或其代理人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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