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订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付福生 李雪玉 范星宇 时间:2020-05-2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按照用地功能不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和公益性建设用地三类。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16]26号)的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需注意的是,目前《土地管理法》仅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而未允许宅基地及公共设施和公益性建设用地入市。但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意味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的转变通道已经打开。我们看到,《条例草案》要求“优先使用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总体规模较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未来或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但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仍存在适用空间。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仅允许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且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且需在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做出安排。对于拟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项目的投资者而言,需注意审查所涉土地是否符合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其规划用途是否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是否已纳入当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虽然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并未明确将住宅类用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入市范围,但早在2017年8月,原国土资源部会同住建部在《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中即确定了北京市、上海市等首批13个城市试点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2019年1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及住建部办公厅在《关于福州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又确定了福州等第二批5个城市试点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从试点地区的实操来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与其他类型经济组织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或联合体、通过公开市场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等,如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的规定,北京市允许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国有企业合作开发,也可在项目入市公开交易后,由土地竞得者进行开发建设。据悉,截至2020年2月,北京市已供地68个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9月,位于大兴区瀛海镇的一宗集体建设用地区级统筹地块顺利成交,竞得人为北京上瑞置业有限公司,该地块将建设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均价2.9万元/平方米,这意味着北京市首次尝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共有产权房,进一步扩大了集体土地的使用范围,对其他试点地区有着重要的引领和示范效应。我们认为,尽管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和《条例草案》均未将住宅类用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入市范围,但目前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住房建设在试点地区仍有可操作的空间,未来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是否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尚有待观察相关政策的出台。

根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对于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需等确权工作完成后,方可推进入市工作。2010年,国务院决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1],此后,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加快推进工作[2],各地也陆续出台了加快推进农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政策。目前,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基本完成[3],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做好了前期准备工作。
除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上述前提条件外,《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才可入市,但《条例草案》未进一步明确该等“基本条件”的具体内容,参照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供应条件并结合各试点地区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此处的“基本条件”或可理解为完成拟入市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等条件。
根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实践中,各试点地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的表述不一,如天津市蓟州区、海南省文昌市规定“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4],而成都市郫都区则使用了“依法或依照规定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的表述[5]。部分地区将“入市主体”及“实施主体”区分开来或采用“实施主体”的表述,如北京市大兴区仅规定“各镇土地联营公司(股份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实施主体[6],而浙江省义乌市将“入市主体”与“实施主体”区分开来,规定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主体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或其代理人”或“镇街资产经营公司等镇街全资下属公司或其代理人”[7]。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只提到“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处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问题,并未明确“入市主体”及“实施主体”,也并未明确“所有权主体”与“入市主体”之间的关系。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定价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7月13日,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通知要求:“(三)完善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为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垦改革发展,避免国有农用地资产流失,有国有农用地的区域,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商农垦管理部门,制订并发布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有条件和市场需求的地方,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抓紧研究部署开展集体土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据悉,目前成都市蒲江县、浙江省义乌市、广东省汕头市等部分地区陆续完成了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工作,北京市的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编制工作正在开展中。
本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结合各地试点实践情况,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般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如成都市郫都区、天津市天蓟州区、佛山市南海区均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方式入市,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进行交易[8]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具体流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参照《条例草案》的规定并结合各试点地区的相关规定,我们理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流程大体包括:前期准备、入市交易和项目建设三个阶段。
 
  
制入市方案,履行民主程序。由拟进行土地入市的土地所有权人编制入市方案,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开展民主表决,根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
 
入市交易阶段

 

3
 
项目建设阶段
从各试点地区的实践来看,除上述三个阶段外,部分试点地区还规定了“整理开发”阶段,如北京市大兴区明确在入市交易前对拟入市的地块进行整理开发,整理开发阶段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勘测定界、由镇级土地联营公司编制土地腾退整治实施方案、由区政府批准实施土地腾退整治实施方案、由镇级土地联营公司办理规划、预审、立项等手续、由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联营公司负责地块整治及基础设施建设等。结合《条例草案》将“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前提条件的规定,我们理解,对拟入市的地块进行整理开发在实操中或将成为入市交易的前置程序,而对于整理开发的具体实施主体、流程、费用承担主体等尚有待政府部门出台进一步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予以明确。
根据本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二次流转的方式包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目前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及《条例草案》均未明确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次流转的限制性条件。在试点实践过程中,部分地区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如成都市郫都区规定,存在违规情形的土地不得转让、转租,包括未按约支付土地价款或土地增值收益金及其他税费、未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或者未按规划用途建设等。又如,浙江省义乌市规定,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规划条件使用土地、使用权人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2]2011年5月6日,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原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2011年11月2日,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http://news.cnr.cn/native/gd/201309/t20130925_51368942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4月29日。

[5]《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第八条:“依法或依照规定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

[7]《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或其代理人作为入市实施主体。”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镇街集体经济组织的,由镇街资产经营公司等镇街全资下属公司或其代理人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p align="justify" style="margin: 5px 8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 color: rgb(51, 51, 51); text-align: justify; font-size: 16px; letter-spacing: 1px; border-width: 0px; border-style: none; border-color: initial; line-height: 1.5em; font-family: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 helvetica="" neue",=""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yahei",="" arial,="" sans-serif;=""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8]《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入市的,在区交易平台统一进行交易。以协议方式入市的,其入市方案和出让意向书在报经区土地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区国土局、区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天津市蓟州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交易形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形式交易。”《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公开交易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含网上挂牌)及现场竞价。”第四十一条:“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出让、租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应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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