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的融资租赁公司概况
01
行业主管部门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一般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处置一般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一般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02
设立和注册资本
就一般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于2018年2月废止后,现行有效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全国性法规未对一般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作出关于前置审批的规定和注册资本的要求,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亦未对此作出明确规范。
而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一般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05
监管指标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一般融资租赁企业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要求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但未规定具体指标。
可以预见,征求意见稿落地后,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一般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并陆续出台本地区的具体监管细则或指引。
针对上述问题,海通恒信采取的措施包括:(1)公司取得了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该公司过往经营中未发生过医疗器械质量纠纷,不会在无该等纠纷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明;(2)截至递交上市申请之时,公司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02
售后回租业务下的核查义务
实践中,企业应当注意在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工作流程上,审查相关售后回租协议项下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避免出现其客户提供的租赁发票项下标的物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不存在该等标的物的情况。
03
违反相关监管指标要求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股东及该股东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
国银租赁在收到深圳银监局下发的监管意见后,于2015年12月终止了与海航集团及其关联方订立的若干融资租赁协议。鉴于国银租赁及时整改,深圳银监局未就上述不合规事项对国银租赁处以任何罚款。
04
审慎参与涉及政府融资平台的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应审慎参与涉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业务,积极与监管部门进行适当沟通。
05
内部管理体系建设问题
国银租赁在报告期内存在未能有效识别关联方、未建立有效的关联方交易管理体系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况,国银租赁采取的整改措施为:(1)对公司关联方交易管理方面的不足进行自查;(2)明确关联方范围及公司各部门的职责;(3)制定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标准;(4)规范关联方交易的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