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类用人单位具体的复工安排
1. 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类用人单位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24时期间应当复工
根据北京复工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群众生活必需的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用人单位,在春节后不仅无需延迟复工或做灵活工作安排,而且应当正常安排员工到单位上班,以便满足疫情防控、城市运行和群众生活等的需要。因此,对于此类用人单位,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24时期间正常按照工作日与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即可。
2. 确因工作需要的用人单位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24时期间可以复工
北京复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明确除了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用人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24时期间正常按照工作日与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但应当加强安全防护,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具体要求和做法,用人单位可以参考北京明责通知的要求。
3. 其他用人单位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24时期间也可以安排职工复工,但应当灵活安排工作,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北京复工通知第二条特别要求,其他用人单位如果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24时期间安排复工的,有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员工通过网络、电话等在家办公;不具备在家办公条件的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北京复工通知并未对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24时期间各类用人单位复工安排下的工资支付问题做出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不同用人单位的复工安排,我们将此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总结为以下两种情形:
1. 单位在工作日(2020年2月3日至7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正常发放工资
我们倾向于认为,员工在家工作或者在办公室工作都属于提供了正常劳动,但是采取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都显著小于通常情况的值班除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员工适用的工时制度和实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工资标准为员工计发工资。
如员工不方便到工作场所也不能在家办公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工资正常发放;用人单位也可考虑与员工协商安排调休,工资正常发放,之后补班。
2. 单位在休息日(2020年2月8日至9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为防控疫情,北京市教委此前已经通知北京市各大中小学、幼儿园延期开学,并暂停所有校外培训机构线下课程和集体活动。为了解决未成年子女在延期开学期间的看护问题,北京看护通知进行了特别安排。
该通知明确,每户家庭可有一名员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员工所属用人单位按出勤照发。此段期间应当被视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并且,在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另外,该通知鼓励在家看护员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鼓励员工之间调班轮休,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转。
对于该通知尚有许多存疑之处有待澄清,对此我们进行了初步解读。
1. 如果家庭中本就有不工作的家长,是否还适用该通知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该通知针对的是需要看护未成年子女的用人单位员工,目的是解决未成年子女在推迟开学期间的看护问题。而如家庭中本就有不工作的家长,并且能够看护未成年子女,我们倾向于一般无需用人单位员工再申请在家看护,即这种情况下,不适用于该通知的相关规定。
2. 员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具体期间,是否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员工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我们倾向于认为,这种安排是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的紧急措施,员工符合条件时有权要求单位同意其要求,但员工应当及时向单位说明情况。此外,我们认为企业有权要求员工,在合理的时间、以合理的方式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家庭中有一名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属于双职工家庭,且另外一位家庭成员已经返工并不在家工作。
3. 员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的,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本次应对疫情的过程中,北京市政府还向用人单位提出了关于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北京明责通知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卫生健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人员居家观察14日,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按照要求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通知还对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等运输经营者,公路进京检查站,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提出了相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