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老怎么办?——关于《人民的名义》新大风公司设立相关事宜
作者:非诉小律师 时间:2017-04-15

《人民的名义》热播,非诉小律师陪母上大人追剧。作为资深下岗女职工杰出代表,母上大人看到第十五集新大风公司成立,迅速被代入老弱病残职工的角色,感动地热泪盈眶。那是相当地激动。

 

但作为资深非诉小律师的我,关注点好像不太一样!为嘛我看到的内容感觉画风十分地不对?

非诉小律师职业病上头,不禁为母上大人深爱的陈老、老郑担心起来。新大风公司,这真是分分钟钟出大(出大事)的节奏啊。下面我就给大家分析分析:

 

一、编剧笔下的新大风公司

根据剧情,新大风公司成立的时间在现代;“发起人”、“股份制”,暗示了即将成立的是个股份公司。好嘛,陈老、老郑要带着老员工们直接发起设立一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证券法》第10条及第188条可等着呢。
 

《证券法》第10条: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证券法》第188条: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以为退款、罚款或者取缔就完了?Naive.《刑法》第179条还等着呢。

《刑法》179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陈老的一世英名可就毁在编剧手里了。编剧啊,您为啥就不能把股东少写三个呢?

 

二、陈老该怎么办

 

《人民的名义》中各方斗争是非常的激烈、环境是空前的复杂。保护母上大人深爱的陈老,是非诉小律师的神圣使命。 

 

1、新大风公司(筹)能否保留现在超过200人的结构向主管部门申请直接设立呢?

既然貌似构成了公开发行,《公司法》第77条和《证券法》第12条不是规定了募集设立了嘛。让拿批准就拿批准,可行不?

《公司法》第77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证券法》第12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别闹了,新大风股份公司五个董事、三个监事还没凑齐呢?还搞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那还是算了吧,就这么一帮老弱病残,连京州市都搞不定,还是请他们先照顾好自己吧。

据非诉小律师了解,目前阶段,所谓的募集设立是一种理论上存在但实际中却极少用的东东,江湖上已经有好多年没人用过了吧。

 

2、新大风公司还是得先成立啊,职工要吃饭滴。

职工要吃饭、企业要发展,困难都是暂时的,陈老克服一下,发扬“三条驴腿合作社”精神,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凑齐五个董事、三个监事,带领大家把新大风公司先注册起来。

 

咋个注册嘛?只能是部分股东作为工商登记的发起人股东了,其他人委托工商登记股东持股。完善委托持股全部文件,保护所有人利益;还得通过质押之类的手段避免实际股东的权益被工商登记股东侵害。蔡成功质押其他员工股权的事件绝不允许重演。

 

未来咋办?话说等新大风公司成立满二个会计年度以后,公司也发展壮大了,有必要规范运作、谋求更好发展机会。若股东仍愿意和陈老、老郑共进退,则找个好日子,新大风公司开个股东大会,把委托持股解除了,股份权属确认了,股份托管了。然后,新大风公司在股东在超过200人后三个月内,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聘请中介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呗。当然,这又是个崎岖且漫长的路,说来话长了!

 

要完成上述工作,律师戏很多嘛,请自动脑补非诉小律师为女猪脚。看来,我得先去找编剧谈谈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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