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修订变化与对实务操作的影响
作者:李卓儒 时间:2017-06-30

一、2017年版《目录》的变化

1、“限制性措施”条目数量减少

2、正式全面实施“负面清单”机制

2017年版《目录》的结构见上图,保留了“限制类目录”和“禁止类目录”,与2015年版《目录》的不同之处在于:

(1)引入了“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正式全面实施负面清单机制;

(2)罗列了7条“说明”,澄清了负面清单的范围、内外资一致范围、外资经营形式、关联并购限制等问题。

3、业务领域开放范围扩大

2017年版《目录》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同时在鼓励类中增加新兴产业相关领域

服务业重点取消了公路旅客运输、外轮理货、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会计审计、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领域准入限制;制造业重点取消了轨道交通设备、汽车电子、新能源汽车电池、摩托车、食用油脂、燃料乙醇等领域准入限制,放宽了纯电动汽车等领域准入限制;采矿业重点取消了非常规油气、贵金属、锂矿等领域准入限制。

同时,鼓励类增加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设备、3D打印设备关键零部件、城市停车设施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方向的项目。

4、逐步与《自贸区负面清单》趋同

2017年版《目录》逐步与《自贸区负面清单》趋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6月5日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即将于7月10日起生效,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与2015年版相比,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其中,减少的条目包括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医药制造、道路运输、保险业务、会计审计、其他商务服务等6条,同时整合减少了4条。

尽管形式结构上看,2017年版《自贸区负面清单》按照行业划分,逐项列举限制或禁止措施,而2017年版《目录》仍然保留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划分,但是由于“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引入,以及部分产业领域的进一步开放,两者在具体内容方面正逐步趋同

二、“说明”部分重点问题对实务操作的影响

1、负面清单之外的,及其与鼓励类重合的条目,适用备案制

根据2017年版《目录》“说明”部分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负面清单之外的,及其与鼓励类重合的条目,适用备案制。

根据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适用备案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过程中,主要应完成如下程序:

(1)完成“企业名称预核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登录“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wzzxbs.mofcom.gov.cn/)填报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等材料(不晚于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

(3)按照所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办理其他设立备案手续;

(4)领取营业执照及备案回执。

2、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不列入负面清单

根据2017年版《目录》“说明”部分第一条的规定,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以及不属于准入范畴的限制性措施,不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措施所涉及的产业领域,国家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监管,而非不再限制。相较于2015年版《目录》,负面清单的限制类目录未列举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等条目;禁止类目录未列举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大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色情业等条目。

3、外资经营形式的限制

(1)外资经营不得采取的三种形式:根据2017年版《目录》“说明”部分第二条的规定,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2)鼓励类及限制类中无外资比例要求的,可设立外资合伙企业:根据2017年版《目录》“说明”部分第三条的规定,境外投资者从事限制类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4、关联并购仍需审批,但一般的并购、战略投资、吸收合并等有望适用备案制

根据2017年版《目录》“说明”部分第四条的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而依据现行有效的《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关联并购情形应报商务部审批。实操中,取得审批具有难度。

值得注意,在商务部2017年5月26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二款中,商务部将“由于并购、战略投资、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形,规定为“备案范围”,参照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由此,我们理解,发改委和商务部目前重点关注和限制的是“关联并购”,而对于一般的并购、战略投资、吸收合并等形式的外商投资,已有将其改为备案制的倾向。

5、《目录》类似于普通法,可关注相关贸易协议、国际公约及法律法规中的特别规定

根据2017年版《目录》“说明”部分第六条的规定,该《目录》的性质类似于普通法,投资者可关注相关贸易协议、公约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1)香港投资者:关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

(2)澳门投资者:关注《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

(3)台湾投资者:关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

(4)外国投资者: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

(5)国际条约缔约国投资者: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

(6)其他: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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