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天公诚代理宝马股份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胜诉
时间:2024-11-18

 

竞天公诚代理的宝马股份公司(“宝马公司”)诉河北贝多奇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贝多奇公司”)、上海炎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近日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取得一审胜诉判决,宝马公司获判赔1080万元。

 

本案中,宝马公司作为原告针对被告贝多奇公司等生产销售侵权仿冒多款儿童电动车主张的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请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定贝多奇公司在生产销售商品过程中擅自使用宝马公司“宝马”“寶馬”“BMW”“BMW Z4”“”“”“”“”等多项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法院认定宝马公司的BMW Z4车型外观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给予了保护。

 

同时,宝马公司提出的对被告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原告提交的充分证据,认定贝多奇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并且侵权持续时间长、范围广、获利高,情节严重,经计算确定赔偿基数为330余万元,支持了两倍惩罚性赔偿,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万元的经济损失,且需支付8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

 

本案的胜诉不仅是原告主张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一并处理,而且是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成功的范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保护宝马公司三项核心商标的情况下对其同时遭仿冒的“劳斯莱斯车型女神商标”“宝马汽车经典的双肾图形商标”“M系图形商标”给予了全面保护,且认定宝马Z4车型外观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提高了诉讼效率,有力地保护了宝马公司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中国法院对外国主体的平等保护,对恶意侵权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的司法立场和态度。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竞天公诚主办律师团队充分收集证据,拟定全面有效的诉讼策略,确定原告各项请求权基础,进行周密的诉讼准备、客观细致的侵权比对,并准确提供赔偿计算的方法和依据供法院参考,最终代表客户取得了一审胜诉的结果。

 

竞天公诚知识产权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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