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3年12月21日,商务部、科技部公布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该目录自2001年12月12日发布之日起,已经历2008年、2020年两次修订。本文梳理了本次《目录》修订的内容要点,并对我国技术出口管理制度作了简要分析,供相关企业参考。
一、《目录》本次修订变化
(一)《目录》的立法沿革
1.《目录》由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于2001年12月12日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2.2008年09月16日,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对《目录》进行首次调整,调整后的《目录》于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3.2020年08月28日,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对《目录》进行第二次调整,调整后的目录于同日起实施;
4.2022年12月30日,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发布关于第三次修订《目录》的征求意见稿,就修订目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23年12月21日,商务部、科技部公布了新版《目录》,于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目录》调整内容同时废止。
(二)《目录》本次修订变化
相比2020年版目录,新版《目录》技术条目由164项压缩至134项,共删除34项技术条目,新增4项,修改37项。其中禁止出口目录条目为24项,限制出口目录条目为110项。具体而言:
1.删除的条目
6项禁止出口的技术条目:绿色植物生长调节剂制造技术;采矿工程技术(改为限制出口);肉类加工技术;饮料生产技术;有色金属冶金技术(改为限制出口);农用机械制造技术。
28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畜禽饲料及兽用生长调节剂生产技术;畜产品加工技术;蜂类繁育和蜂产品采集、加工及利用技术;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粮食加工技术;蛋品加工技术;食品添加剂生产技术;饮料生产技术;纺织天然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大豆蛋白纤维制造技术;造纸技术;化学原料生产技术;化学农药生产技术;染料生产技术;催化剂生产技术;感光材料生产技术;合成树脂及其制品生产技术;工业炸药及其生产技术;工业雷管生产技术;日用陶瓷及其制品生产技术;耐火材料生产技术;锅炉制造的燃烧技术;工程机械的应用技术;消防技术;医用诊断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电工材料生产技术;液体货物运输技术;目标特征提取及识别技术 。
2.新增的条目
1项禁止类技术条目:用于人的细胞克隆和基因编辑技术[具有伦理争议,且可产生重大危害,用于对含有遗传物质的人体生殖细胞(即胚胎细胞、卵子细胞、精子细胞)进行编辑的基因编辑技术]。
3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 农作物杂交优势利用技术;散料装卸输送技术;激光雷达系统。
征求意见稿中拟新增7项,其中“光伏硅片制备技术、CRISPR基因编辑技术、合成生物学技术”3项最终未加入公布的新版《目录》中。
3.修改的条目
新版《目录》对37项技术条目的控制要点和技术参数进行调整,包括中药材资源及生产等6项禁止出口的技术条目,以及经济作物栽培繁育技术、有色金属冶金技术、大型高速风洞设计建设技术等31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
在新版《目录》中,有色金属行业仍然在列。其中,对于稀土提炼、加工、利用技术,有四项属于禁止出口部分(包括稀土萃取分离工艺技术,稀土金属及合金材料的生产技术,钐钴、钕铁硼、铈磁体制备技术和稀土硼酸氧钙制备技术四个方面);采选环节的离子型稀土矿山浸取工艺,属于限制出口部分。对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的出口限制,主要包括有色金属冶金技术,非晶、微晶金属冶金技术两方面。其中,有色金属冶炼技术也包括了稀土的采矿、选矿、冶炼技术(已列入禁止出口的技术除外),稀土萃取剂的合成工艺及配方,金属材料的稀土改性添加技术等。金属制品业和航空材料生产技术方面的限制出口名单中,同样涉及稀土行业。其中,金属制品业包括稀土-硼共渗剂配方,稀土-硼共渗处理工艺,稀土、碳、氮共渗和稀土、碳共渗的配方及工艺;航空材料生产技术包括含稀土的铝锂合金的制备技术。
以有色金属行业技术出口为例,相关技术条目的修订变化情况,请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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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技术出口管理制度
(一)何为“技术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条例》”),技术出口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除了列举的几种方式以外,对于什么行为属于“技术转移”,《条例》并未进行明确定义或穷尽式列举。如中国企业在境外建厂、派技术人员出国交流,境内母公司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境外子公司或者许可给境外子公司使用,外资企业在中国购买技术并在中国使用等情形,是否构成“技术出口”?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金融法制司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问答》,“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并不具体指哪种技术转移方式,而是作为兜底条款,主要目的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技术转移方式作前瞻性的规定。另外,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2020年就《目录》调整答记者问时表示:“凡是涉及向境外转移技术,无论是采用贸易还是投资等其他方式,均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实践,我们理解审查部门可能会对“技术出口”的概念作较为宽泛的解释。既包括主体标准,也包括技术产地标准。即只要涉及中国主体向境外主体转移技术或在中国境内产生的技术向境外进行转移,不论其是由外国主体或是中国主体产生、采用贸易还是投资或是其他方式、技术转移是交易的主要内容还是附属内容、交易双方是否为关联公司,无论出口的技术是否已在境外实施,均可能构成“技术出口”。
(二)国家如何管理“技术出口”?
技术出口分为自由、限制和禁止三类,其中自由类技术出口实行事后合同登记管理制度,限制类技术出口需要申请许可证,禁止类技术不得出口。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对于限制类技术出口申请许可证的,按照规定需技术出口方向主管省级商务部门提交申请,省级商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审查后发给许可意向书的,技术出口方方可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并应于签订合同后向商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生效。
三、违反技术出口相关法规的责任
对于自由出口类技术,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办理合同登记的明确罚则。对于限制出口类和禁止出口类技术,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出口行为规定了明确罚则。根据《对外贸易法》和《条例》,违法出口技术涉及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具体而言:
(一)出口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商务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二)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商务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目前,笔者尚未检索到公开案例涉及禁止或限制出口技术的行政处罚记录,但笔者认为随着国际局势的发展变化及国家对技术出口的监管立场,商务部和海关后续可能会提升出口管制相关执法能力。
四、新版《目录》对企业的影响
新版《目录》进行了较大调整,修订涉及条目较多,大量缩减了原有条目,同时适应技术发展形势变化,新增和修订了部分条目。
对于《目录》条目所涉及到的技术领域,相关企业应引起高度重视,注意国际贸易、跨境投资以及日常业务中是否可能涉及禁止或限制类技术的出口,并建立和完善合规体系。对于限制类技术的出口,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对于可能落入禁止出口技术条目的技术,也可与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沟通,以明确在控制要点基础上具体的审查标准。
就本次修订来说,对于被删除的6个禁止出口条目,归入自由出口或限制出口类别,今后可以出口(限制类的需申请许可证)。对于被删除的28个限制出口条目,今后出口不再需要申请许可证。对于新增1项禁止出口技术条目和修订技术控制要点的6项禁止技术条目,不得出口。对于新增的3项限制出口技术条目和修订技术控制要点的31项限制出口技术条目,在对外出口之前,应当向商务部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对于新增(包括修订的)禁止或限制出口技术,如果相关企业正在进行技术出口交易过程中或已进行技术出口,应如何应对?目前尚未看到有明确的指导意见。
注释
[1] 离子型稀土矿山浸取工艺自禁止类目录删除,并调整为限制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