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业领域: 诉讼、证券合规及证券诉讼、刑事辩护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 工作语言: 普通话、英语、广东话
- 电 话: (852) 2926 9393;(86)155 075 60234
- 邮 箱: jimmy.chan@jingt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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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豪律师现为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监管调查和诉讼。
陈国豪律师曾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任职14年,其间担任法规执行部总监暨国际及政策组主管。在此期间,陈国豪律师曾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紧密合作,并参与跨境执法工作。陈国豪律师在上市公司调查以及香港证监会涉及金融中介机构的纪律处分程序领域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并曾在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程序中代表香港证监会处理上诉事宜。陈国豪律师还曾因在纪律处分程序和雷曼兄弟迷你债券事件调查上的出色表现,被两次授予香港证监会杰出个人奖。
自回归私人执业后,陈国豪律师多次代表持牌券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成功处理香港交易所问询和香港证监会的调查。陈国豪律师还曾协助一家被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勒令停牌的上市公司成功复盘。
陈国豪律师曾于香港大学攻读法律专业,并于伦敦大学学院(志奋领学者)和哈佛法学院(哈佛-香港赛马会研究学者)获得法学硕士学位。陈国豪律师拥有中国香港、英格兰、威尔士和美国纽约州的法律执业资格。陈国豪律师曾任《证券及期货条例:评论和注释》一书(Sweet & Maxwell出版公司出版)的特约编辑。
香港证监会杰出贡献奖-个人奖(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
香港证监会杰出贡献奖-个人奖(雷曼兄弟迷你债券事件相关调查及解决方案)
2018年回归私人执业后 :
解除香港证监会实施的停牌——帮助一家香港上市公司解除由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实施的停牌,开创此类案例先例。
香港证监会企业融资部问询——代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成功处理香港证监会企业融资部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9条就该上市公司公布的交易是否公平所做的问询。
为涉嫌在公司公告中披露虚假和有误导性材料的公司辩护——在香港交易所对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的问询中,以及随后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27和298条(披露虚假和有误导性的材料)和第384条(提供虚假和有误导性的材料)开展的关于该公司公告内容准确性的调查中成功为公司及各董事辩护。
市场操纵——代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及其关联人士,处理香港证监会开展的关于该公司涉嫌操纵自家股价的调查。
潜在监管责任——就香港交易所和香港证监会颁布法规的潜在监管责任,为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提供专业建议。
纪律处分和解决方案——代表一家国际投资管理公司的香港持牌附属公司,处理香港证监会对该公司涉嫌无牌活动的调查,并成功为客户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4条实施的纪律处分与证监会和解。
内部控制和记录保存问题——成功为一家在香港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在香港证监会就其内部控制和记录保存问题进行检查及后续调查的过程中辩护。
作为香港证监会人员期间:
跨境证券调查——曾参与多个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工作,处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日本金融厅、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以及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等机构的跨境调查和执法工作。
香港证监会纪律处分程序——参与涉及金融中介机构的纪律处分程序(保荐人、销售不当、内部控制等问题),并代表香港证监会处理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程序。,并在雷曼兄弟迷你债券事件调查中,与各银行对赔偿方案作出和解。
中港股票通——密切参与制定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关于中国大陆-香港股票通执法合作安排。曾参与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在中港股票通机制下的首次合作执法,其中市场操纵者被中国证监会处以罚款12亿元人民币(约合1.54亿美元)。
与香港监管机构合作——代表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与香港金融管理局、保险业监管局、香港海关以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开展联络会议,商讨执法及反洗钱事宜。
国际执法合作——代表香港证监会出席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第四委员会(执法及信息交换)。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就双边和多边谅解备忘录进行谈判。
国内政策事宜——参与处理各项政策事宜,包括:制定《香港证监会操守准则》以及执法相关的修订法例,并参与各项证监会跨部门政策项目。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以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审查——就FSAP和FATF在香港的执法相关审查编写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