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淑洲 合伙人
广州
  • 专业领域: 海事海商/海上工程、保险、国际贸易/大宗商品、诉讼、仲裁
  • 工作语言: 普通话、英语、广东话
  • 电 话: (86-20)8573-2588
  • 邮 箱: zhao.shuzhou@jingtian.com
  • 专业领域: 诉讼、仲裁、保险、海事海商/海上工程、国际贸易/大宗商品
  • 工作语言: 普通话、英语、广东话
  • 电 话: (86-20)8573-2588
  • 邮 箱: zhao.shuzhou@jingtian.com

赵律师1990年于上海海事大学本科毕业,1995年于香港研修国际仲裁,2005年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赵律师1993年获得中国律师执业证。

赵淑洲律师的执业领域主要在海商海事、船舶及海上装备建造、海洋工程、海外基础设施、国际贸易、融资性贸易、金融保险、融资租赁、投资及公司法律事务,尤其在国内及跨境诉讼和仲裁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赵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成功承办过多宗争议标的大、案情复杂的案件。赵律师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诉讼及非诉方面的法律服务,受到业界的专业好评和广泛赞誉。

赵律师被国内外公认为中国顶尖的商事律师之一,并多次被法律界的权威刊物《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评选为 “亚洲法律领先律师”(Asialaw Leading Lawyers);被《亚洲法律杂志》(“Asia Legal Business”)评为 “ALB中国十佳诉讼律师”(2013年),“ALB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2017年及2019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授予“广州涉外大律师”称号(2018年)、“涉外律师领军人才”称号(2022年);连续荣登“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年度亚太/大中华区法律指南海商海事领域榜单 (2018至2022年);荣登“Benchmark Litigation”2021中国区国际仲裁领域榜单;荣登“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海事海商”领域榜单(2020-2022年);获评“The Legal 500”2022年度亚太地区“争议解决:诉讼”领域其他推荐律师。

 

社会活动

赵律师同时担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和广东粤港澳大湾区供应链研究院副院长。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 公司及金融法律

上海海事大学 国际航运系

 

工作经历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在香港从事国际仲裁业务

交通部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

 

专业资格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主要著述

2016年 参与编写《英汉船舶及海洋工程技术大辞典》

2014年 参与编写《中国海洋工程年鉴(2014版)》

 

获评“The Legal 500”2022年度亚太地区“争议解决:诉讼”领域其他推荐律师
荣登“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海事海商”领域榜单(2020-2022年)
荣登“Benchmark Litigation”2021中国区国际仲裁领域榜单
荣登“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年度亚太/大中华区法律指南海商海事领域榜单 (2018-2022年)
获广州市律师协会 “广州涉外大律师”称号(2018年)、“涉外律师领军人才”称号(2022年)
获评《亚洲法律杂志》 “ALB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2017年及2019年)
获评《亚洲法律杂志》 “ALB中国十佳诉讼律师”(2013年)
多次获评《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亚洲法律领先律师”(Asialaw Leading Lawyers)
 

受上海某重工企业委托处理其与PETROFAC LIMITED之间的油田专用船建造合同纠纷案,组织和领导由中国律师、英国律师、英国专家等组成的团队代表客户在英国LCIA仲裁;

受台湾某风电公司委托处理其与卖家/船厂之间的风电平台建造合同纠纷案,代表客户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受美国贸易公司委托处理其与中国买家之间的多起大豆国际贸易纠纷案,代表客户在英国FOSFA和GAFTA仲裁,在中国多地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就关税问题与青岛、大连等海关与海关总署展开协商;

受广东某航运集团委托处理其下属三艘船舶所涉的提单、担保、信用证、贸易融资等一系列纠纷案,代表或协助客户在新加坡、南非、英国、马来西亚及中国内地和香港进行仲裁和诉讼;

受某打捞局委托处理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德跃轮”海上拖航中浮船坞沉没纠纷案,该案被评选为“一带一路”典型案例;

受中国某大型疏浚公司委托处理其在沙特的疏浚工程项目在英国伦敦的仲裁案;

受中交集团下属企业委托处理汕头东海岸填海工程合同纠纷案,代表客户在中国诉讼/仲裁;

受招商租赁委托处理五艘海洋工程平台的融资租赁事宜;

受日本某株式会社委托就其在中国的市场准入、合规等方面提供法律意见;

受中国企业委托,就其在柬埔寨的投资项目出现的股东争议,代表客户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