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0年9月8日,大陆民营造船业龙头扬子江船业台湾存托凭证(TDR)正式在台湾证交所上市挂牌,这是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签署之后首家赴台上市的大陆企业。扬子江船业TDR的成功,将对大陆企业赴台挂牌起示范作用,也会掀起一波境内公司赴台发行TDR的热潮。就此次交易的法律意义及对资本市场的深远影响,专访此次扬子江船业赴台上市的中方法律顾问--本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陈毅敏律师。
问:在此次扬子江船业TDR赴台交易的过程中,您所带领的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工作团队作为中方法律顾问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比较重要的法律疑难点是什么?您的工作团队是如何解决的?
答:我们作为扬子江的中方法律顾问,主要的工作是对境内8家子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并提供法律意见报告,并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对于发行TDR而言,其实相当于二次上市,其在整体上会有不同于第一上市之处。例如,TDR发行的监管方关注的是公司近二年的情况,对此,台交所专门制定有《法律事项检索表》,供相关方进行回答。其中,涉及中国境内的,除了一般性的尽职调查问题外,还有一些较为特别的问题,诸如“是否有发生劳资纠纷或员工罢工之情事”、“是否有变更签证会计师”及“是否有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绝往来或其它丧失债信之情事”等。
由于台湾方面对大陆的法律环境还存在一些不了解,在实务操作上有些问题还需要与他们做好沟通。比如,对于拟发行公司“是否有发生劳资纠纷或员工罢工之情事”,刚开始,台湾律师要求公司出具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但是,目前对于该问题,当地的劳动部门是不受理且不会开具该种证明的。在我们与台湾律师进行了几番诚恳的说明和沟通后,对方终于接受由公司出具一个相关的承诺函。
问:在此次承办扬子江船业赴台上市交易的过程中,有没有什么地方给您留下深刻印象的,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下?
答:台湾的法律虽然也是大陆法系的,但是,他们有很多法律词汇的表述和概念和我们的表述是不一样的,我们在项目过程中,既要注意要把握好这些法律词汇的概念和内涵,回答好台交所的问题,又要在为境内公司起草由中国法管辖的文件中,把握好这些概念在中国法律语境下的表达。
比如,他们所说的“签证会计师”是指出具会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他们的“实质负责人”就是我们公司法概念下的“实际控制人”,诸如此类还有很多,具体的语句、语序上也会有很多不同。有时候,公司会反映说,台湾方面的表述他们看不太懂。那么,这些问题我们都应当在起草相关文件中加以注意,比如,在为公司起草承诺函、证明等文件时,就要注意应当将这些词汇转化成我们中国大陆语境下的法律概念。关于这一点,最好事先与台湾律师方面做好沟通。
问: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在台湾证交所上市挂牌的主要条件?目前对于境内企业赴台上市而言,主要涉及的大陆法律法规包括哪些?有哪些比较重要的法律或政策限制条件?
答:在台湾发行TDR的条件是:
(一)公司规模:
1.上市股数:2,000万股以上或市值达新台币3亿元以上。
2.股东权益: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最近期财务报告显示股东权益折合新台币6亿元以上。
(二)获利能力:
最近会计年度无累计亏损,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1年度的税前利润/股东权益≧6%,或
2.最近2年度的税前利润/股东权益,均(或平均)达3%以上,且最近一年度的获利能力较前一年度佳,或
3.税前利润最近2年度均达新台币2.5亿元以上。
(三)证券交易所:
申请公司必须在经主管机关核定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目前经核定的证券交易所计有16家: 包括美国、伦敦、澳洲、德国、香港、新加坡、日本、韩国等(但尚未包括中国)。
(四)股权分散
1.上市时在台湾境内的TDR持有人不得少于1,000人。
2.扣除外国发行人内部人及该等内部人持股超过50%的法人以外的持有人,其所持单位合计占发行单位总数20%以上或满1000万个单位。
至于主要涉及的大陆法律法规,由于是二次上市,因此主要涉及公司上市后的一些问题,比如行业政策(若涉及收购合并)、环保规定、税收规定、劳动方面的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等等。但由于发行TDR的公司已经是在境外其他地区挂牌的公司了,因此,较少会再涉及外汇登记、上市框架、十号文等问题。
问:您之前也曾协助多家企业在境内外各类证券市场成功上市,您觉得台湾证券市场与香港、新加坡等其它市场相比,作为境内企业的上市潜在目的地之一,有哪些独特的优势条件?
答:相比较香港和新加坡等市场而言,台股再次筹资活动相比较亚洲其他市场较为热络,台湾投资人对于新发行TDR的认购反应一般都比较热烈。此外,台湾TDR的项目的申请程序较为简单,以老股发行TDR不需要调整整体架构,过程也比较短,整个过程约3个月左右,且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发行成本较低。并且,发行TDR有利于扩宽公司的筹资渠道和资本来源;有利于提高公司开拓台湾市场,并提升在两岸市场的知名度及投资人的认同。另外,发行TDR有利于带动公司原上市挂牌地区股价的上涨,也有利于透过两地的差价交易而提高股票的流动性。
问:此次扬子江船业在台湾成功上市交易,堪称两岸金融实质性合作的重要一步,您觉得对于两岸资本市场会产生什么积极的作用或影响呢?对于其它有意赴台上市的企业而言,有哪些比较主要的法律方面的事项需要给予重点关注呢?
答:扬子江是第一家在台湾上市的中国大陆企业。其本次在台湾共发行2.4亿单位TDR,发行价格为每股18.8元新台币,募资总额将超过45亿新台币(约9.6亿元人民币),并一路收到各方投资者的热烈追捧,被业界称为两岸资本市场合作的“破冰之旅”。
在目前两岸经济合作交流日益密切的背景下,尤其是2010年9月,两岸正式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于2010年9月12日起生效)后,两岸之间会有越来越多的直接经贸和金融交流。
过去,台湾对于大陆的投资有诸多限制,现在已经放开了很多,比如:(1)原先台湾并未将香港市场纳入核准交易所,而2008年6月开始已将其纳入;(2)以前台湾规定募集资金不得汇出台湾或汇至大陆,而2008年7月其台湾取消了外国企业募资运用限制;(3)以前台湾规定陆资企业不得来台上市,而目前已经取消陆资持股超过20%或作为主要影响力的股东者不能第二上市的限制;(4)以前台湾规定陆资不得投资台湾股票,但2009年5月起台湾已经开放陆资机构法人对台湾股市的投资;(5)以前台湾规定不得投资红筹股、红筹股不得发行TDR,但2010年3月开始台湾已经放开了该限制。
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陆资企业在台湾直接投资、融资发行TDR,甚至可能直接在台湾首发上市。